贵州:两个月 万人上了失信“黑名单”

16.09.2018  16:49

全省法院开展“雷霆风暴”执行行动——

两个月 万人上了失信“黑名单

执结案件30283件,执行到位金额51.2亿余元

  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全省各级法院开展“雷霆风暴”执行行动两个多月来,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11153人,发放款项、以物抵债等执行到位总额51.2亿余元,执结案件30283件。

  据悉,“雷霆风暴”执行行动中,全省各级法院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5亿元,扣划存款10.3亿元,冻结股权12.55亿元,查封房产土地299.65万平方米,查封扣押车辆2200余辆,腾退房产土地308处(宗),依法搜查318处(次),处以罚款162人,实施拘留1949人。

  据了解,今年按照省法院的安排,全省法院正在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全省法院近500名执行法官今年人均办案240件左右。“雷霆风暴”执行行动开展两个多月来,虽然成效明显,但仍有大量案件需要办理。省法院决定,近日各级法院将结合本地本院实际,采取“六个一批”等强有力的措施,再次发出执行集结令,掀起“雷霆风暴”执行行动新高潮。“六个一批”的内容为:穷尽各种措施查控一批、隐匿转移财产搜查一批、符合法定情形拘留一批、有财产可供执行执结一批、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一批、核心指标再提升一批。

  9月14日,省高院还发布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人员司法拘留”、“对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人员处以罚款”、“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五个方面的执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A.限制高消费后主动赔偿损失费

  2016年10月,李某在兴义市某商住楼租赁两间门面经商,雇请余某为其提供该门面清洁卫生的清扫劳务。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被李某门面内倒下的玻璃砸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为此,余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李赔偿损失,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余某损失共计25800元。但李某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余某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李某履行赔偿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因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上述措施后,李某在外出购买机票时,因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不得乘坐民航飞机,售票平台拒绝向其售票。李某感到出行受限,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B.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被罚款50万元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印江某公司向印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某公司标的36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印江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之后,重庆某公司依约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拒绝履行剩余义务。印江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印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到重庆、浙江查询重庆某公司财产线索,该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履行义务,印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8年2月12日,印江县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该公司履行义务,并告知不履行义务将对其依法作出处罚,但该公司仍拒不履行。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依法对该公司罚款五十万元。作出处罚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

  执行人员再次调查发现,在法院冻结重庆某公司账户第二天,该公司就另开账户交易收入600万元,后继续以新开账户进行交易。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冻结了该公司重新注册的公司银行账户,再次通知该公司负责人到庭,对其劝解,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该公司向法院承认了错误,并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缴纳了全部义务款及罚款50万元。

  C.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司法拘留15天

  2017年,绥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决定扣留绥阳县某镇政府干部金某的工资收入。2017年8月7日,绥阳县人民法院向绥阳县某镇某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该所一直拒不协助执行。

  2018年5月7日,执行人员到该所提取该镇干部职工金某的工资收入时,该所工作人员陈某某以金某尚欠政府借款为由,明确告知必须先扣足政府的款项,不能协助法院扣留金某的工资收入。在执行人员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利害关系后,其仍拒绝协助。2018年5月8日,绥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陈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判刑两年

  肖某与孙某等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孙等人提起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确定由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人分得的467401.8元交由孙管理。判决生效后,肖未按期履行义务。孙等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肖拒不履行,且态度恶劣。经查,肖于2015年1月7日将涉案款70万元转账到李的账户上,李于同月分三次从其账户提取现金共70万元,肖拒不告诉实情,致使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

  普定县人民法院将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普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肖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27日,普定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肖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