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

11.11.2015  15:27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范围和对象包括1954年10月31日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时安置在企业的在岗、下岗(内部退养、离岗休养)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企业老复员军人)。     而因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企业老复员军人,行政事业单位老复员军人,老复员军人中的转业干部,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金的人员,均不属于提标的范围和对象。     提标幅度为每人每月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统一提高50元,即对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从460元提高到510元;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每人每月从440提高到490元。 按照黔府办发〔2007〕43号文件精神,本次提标所需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