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24.12.2016  21:33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普通高中:
  
  根据教育部体卫艺司《关于2016年落实<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办法有关工作的函》要求,为继续做好我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的实施,保质按时完成自查、自评、上报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要求,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列为常态化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不再下文通知。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档案,完成学生体质健康分析报告,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须告知家长。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当年的学生体质健康分析报告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不断提高测试工作保障水平,加强测试场地设施条件建设和人员培训,将测试上报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涉及学校撤并、删除、恢复、更名等事项,须各地统一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在国家学校机构代码库中修改。全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上报数据分析和技术指导由省教育厅体卫艺处负责。服务电话:0851-85283676,联系人:赵明发; 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上报技术服务电话:010-66181980、010-66165330、010-66169800、010-66171820;联系人:郭宗臣、肖影。
  
  二、全面实现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工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组织所属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教体艺〔2014〕3号”附表1)做好2016年的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工作。
  
  (二)我厅将择时对各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监测点校”的学校体育发展、学生体质健康等方面的数据进行采集,因地制宜进行监测、分析、通报等工作,各地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监测点校”的管理,适时制定监测点校的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地方学校体育工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体育自评工作的领导,认真复核学校自评结果,并逐级上报本地区学校体育工作审核结果报表。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普通高中于2017年4月30日向我厅体卫艺处报送《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审核结果报表》(见“教体艺〔2014〕3号”附表3)(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6〕18号)要求,充分发挥本地全国体育工作示范校的标杆和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本地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水平。2017年,我厅将对全省88个国家级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进行专项督查,达不到示范校要求的,将报请教育部取消学校体育工作示范校称号。
  
  三、切实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
  
  (一)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普通高中要逐项填写并逐级上报《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表》(见“教体艺〔2014〕3号”附表)内容。填报的各项数据必须是填报人员直接调查或凭证调查结果,凭证调查要有原始与核算凭证为依托,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漏报,必须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数据采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普通高中,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2016年度《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表》及本地《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3日


  
  联 系 人:赵明发
  
  联系电话:0851-85283676(兼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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