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贵州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

30.11.2018  10:12

  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涉及20件法规83个条款修改,其中,修改74项禁止或限制行为。

  我省生态立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贵州生态文明法制体系。

  经过梳理,我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有32件,总体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制定之初没有明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不存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或故意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完善和加大处罚力度,我省32件地方性法规中有20件存在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问题。

  此次根据贵州实际,对这20件法规分两种情况进行修改。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分别单独修改或重新制定。其余17件一起修改,并借此机会将另外3件涉及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及时修改的法规一并打包修改。(记者 王鲁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