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23.10.2019  15:40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的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厅草拟了《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或建议请于10月30日前向我厅养老处反映,我厅将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并适时正式印发。

联系人:袁进 

联系电话:0851-8685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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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40号省民政厅314室


附件: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的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按程序办理登记备案。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一)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按照简政放权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向养老机构所在市级或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

(二)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颐养院”“安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应告知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及时到所在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三)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各级民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信息的共享互通;加强与属地街道(乡、镇)的沟通,及时掌握养老机构设立和运营状况,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要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首问负责制”,优化养老机构登记流程,逐步实现申请登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三、认真开展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和进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市级或县级民政养老服务部门负责接受养老机构备案并承担具体工作。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举办者应于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后应现场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备案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各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对于登记后30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指导,督促其尽快备案。

(四)养老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业务(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医疗机构新增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的,应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地要按照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自接收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共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将相关信息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获悉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当根据职责主动介入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民政部门应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被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实行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