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省级建设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10.05.2018  16:59

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

为做好 2018 年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省级

建设资助工作,现将2018年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报审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申报、审核及自查工作在5月上旬完成,各地相关申报材料请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省老龄办政策研究处。现场核查工作6月启动,检查组赴各地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审核程序

按《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黔民发〔2012〕58 号)严格执行,程序如下:

(一)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建设补助,应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老龄办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非首次申报机构需填报《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表》(附件1)和《申请建设资助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首次申报机构只需填报《申请建设资助审批表》(附表2),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5。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特区)老龄办。

(二)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1.县级民政(老龄)部门初审。县级民政(老龄)部门对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上报市级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另外,在实地审查的同时,应核查机构运行状况,填写《运行备案表》(附件3)。

2.市级民政(老龄)部门复审。市级民政(老龄)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特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形成《资助复审意见汇总表》(附件4),连同县(市、区、特区)申报的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县级民政(老龄)部门并说明原因。

(三)现场核查与业务指导。

省民政厅收到材料后,将安排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以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申报质量。

养老机构和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严格按照附表说明属实填写;对获得资助已满三年的机构,新增床位涨幅不足10张的,不予申报;各地要将申报及审核工作与养老机构年检、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切实提高申报质量,提交材料应做到按时、准确、完整并符合填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予以退回。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申报不得出现交叉和重复,审核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因监管力度不够而导致的责任后果由各辖区民政(老龄)部门自行承担。


贵州养老服务机构QQ群256825445提供附件表格下载。联系人:阳惠陆飞行(0851)86918059(电话/传真)

周鹏宇(0851)85892186(电话/传真)


附件:

1.养老服务机构省级建设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表

2.2018年贵州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资助审批表

3.2018 年贵州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

4.2018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省级建设资助复审意见汇总表

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报需提交资料目录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