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再次下文 校长是规范作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4.01.2018  10:34

省教育厅再次下文严令执行作息时间规定

校长是规范作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月11日,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再次对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作息管理工作提出要求。按照要求,校长作为规范作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把规范作息管理情况纳入督导评估考核指标,作为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

  2017年8月,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对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作息管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等做出了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督查和群众反映,个别地区和学校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政策宣传不深入、督促检查不力等问题。少数学校片面理解到校时间就是学校开门时间,导致学生在学校门口聚集和逗留,存在安全隐患。个别学校仍然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过长,侵害师生正常休息权利,引起学生家长反复举报。

  针对上述情况,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进一步遵循教育规律,端正办学思想,优化教育生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规定,形成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办学环境。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义务教育学校落实作息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对群众举报及工作中查实的学生到校时间过早、在校学习时间过长、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要督促学校立行立改,并跟踪落实,不搞变通执行。

  同时,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及时开展自查整改,不折不扣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规定。对于因交通、家庭原因提早到校的学生,学校应当让学生进校,不得将其拒之门外,并要做好安全工作,但不得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组织进行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管理,要求班主任和科任教师不得超出学校规定,自行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提早到校,保证学生充足睡眠时间。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性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落实作息时间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予以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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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到校时间

  走读学生(含寄宿制学校的走读生)到校时间,小学生不得早于上午8时,初中生不得早于上午7时50分。

  各地各校可根据季节变化和实际情况,对学生到校时间适当调整,但不得早于上述规定到校时间。在规定的到校时间前,学校和教师不得安排或要求学生进行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

  在校作息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要通过科学合理安排在校作息时间,家校积极配合,保证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的睡眠时间。

  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得超过7小时。

  “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是指上午、下午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时间,包括上课、晨读(早读)、早锻炼、升国旗、课间休息、大课间、广播操、眼保健操、班会课等。凡以班级、年级、学校等名义要求或组织的在校学习活动,均视为学校行为,计入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总量。

  非寄宿制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上晚自习。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但不得利用晚自习时间开展集体上课、补课以及讲解作业等教学行为。寄宿制学校非住校生原则上不到学校上晚自习,学校和教师也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非住校生参加晚自习。

  对少数家庭确有困难、确需在校自习的非住校生,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愿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参加晚自习,但晚自习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确保学生安全回家。晚自习一律不得收费。

  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早上起床时间不得早于7时,晚上就寝时间不超过22时。

[责任编辑: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