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卫星定位装置“失灵”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1.03.2016  06:17

本报讯 (记者 王眉灵)3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三部规章的修改决定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运行;应当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道路运输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运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经营活动。《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修改后明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集装箱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根据修改后的《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提供车辆维修全过程查询服务,向社会提供维修便民服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客运车辆的托修人自备涉及汽车发动机、底盘、电器设备的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