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进度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29.12.2018  10:52

厅各业务处(室、中心): 附件1.docx

我厅制定的《贵州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办法》、《贵州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审计厅审计结果文书复核审理审定暂行办法(试行)》等办法自颁布以来,得到较好的执行,但仍存在有的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后未按规定核定工作量、有的审计项目实施时间或出具报告时间过长且未履行报批手续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行为,加强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控制审计成本,现对审计项目进度控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日审批制

审计组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拟定审计项目各阶段具体工作天数。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由牵头业务处室根据厅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各审计组实际情况等提出各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日的初步意见,报法规处审核。

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后报法规处,法规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厅审计项目现场工作量核定标准(试行)》,结合厅当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和相关审计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等核定审计工作日。

二、严格执行现场审计时间规定

现场审计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工作时间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审计组应当提前提出延长现场审计时间的申请,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请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报请审批表见附件1)。

三、严格执行出具审计报告时间规定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原则上现场审计结束15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意见。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7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回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报告的审核修改和报送主管业务处等工作。

除上述审计项目外的其他审计项目,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报告的审核修改和报送主管业务处等工作。

(三)由于特殊原因超时限的,应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延长时限(报请审批表见附件2)。

四、严格执行复核和审理时间规定

(一)主管业务处复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

行业审计牵头处室复核会审时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报请审批表见附件3)。

(二)法规处审理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行业审计项目,审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报请审批表见附件3)。

五、严格考核和奖惩

各业务处(室、中心)对审计项目进度控制情况作为相关工作人员、审计组考核的依据。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该项目参加当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资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延长现场审计时间审批表

            2.延长审计报告时间审批表

            3.延长审理(复核)时间审批表

2018年4月18日

    贵州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