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审计局,贵安新区审计局,仁怀市、威宁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贵州省审计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审计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8日
贵州省审计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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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审计系统财务管理,规范审计机关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黔委〔2016〕53号)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审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单位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预算由省级统一管理,省审计厅是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全省审计系统的财务管理指导工作及厅本级财务管理工作。各市(州)审计局是二级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及所辖县(市、区、特区)审计局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特区)审计局是三级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 三 条 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原则,配备财务人员。
第 四 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
(一)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任务。
1.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统筹安排和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审计工作正常运转。
2.定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如实反映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认真进行财务管理活动和资金使用绩效分析。
3.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 五 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各级审计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 六 条 按照省财政确定的审计机关经费保障标准,审计机关将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 七 条 部门预算编制。
(一)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重点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将审计机关运行和开展审计业务工作所需收支纳入全口径预算。
(二)省审计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汇总市(州)审计机关预算,向省财政厅编报全省审计机关部门预算。各市(州)审计机关汇总所辖县级审计机关预算。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编制部门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特别是审计业务工作经费,一定要结合审计项目计划、组织方式、人力资源安排等因素编制;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结余情况;
(四)其他因素。
第九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必须按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要求的程序、时间节点等编报部门预算。
第十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省财政厅要求编制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的所有财政拨款收入。
(二)其他收入指审计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库存现金溢余等。不包括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指定转给其他单位的资金。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核算。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严格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其他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用途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应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审计业务经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各项支出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和完成日常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不得乱发津贴补贴和实物。
(二)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三)每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审计业务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发生的业务经费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经费支出。
(一)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经费支出,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严格按核定的工作量、支出标准等进行核算。
(二)其他审计业务经费应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据实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照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指定的用途和规定的范围,用于特定事项的支出:
(一)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列支出。
(三)二级预算单位不得截留上级单位安排给基层预算单位的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五章 结转和 结余 资金 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结余资金是当年预算工作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应当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目分类和 财务报 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填制会计凭证和会计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打乱重新编制会计科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各预算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 七 章 电算化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省审计系统运用统一财务软件进行会计电算化,省审计厅负责配置统一的网络版财务软件,健全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配强财务管理人员,提升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审计机关财务管理不断信息化、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定期对电子数据资料进行备份,整理和归档财务软件生成的纸质会计档案,妥善保管电子数据和纸质档案,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完整。
第 八 章 监督 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级和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
(四)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且认真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各市(州)审计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特区)审计局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不按省审计厅要求,使用统一配置的财务软件进行财务管理,或核算不规范的,将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 九 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按照《会计法》要求,支持会计人员行使职权、保持会计队伍的稳定。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岗位,应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