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前部署2016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01.12.2015  12:38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结合《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黔府办函〔2015〕54号)的部署,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发《贵州省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15〕38号)(以下简称《方案》),对2016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方案》对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一是确定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184元/年,平均增幅18.2%。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4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南明区和云岩区;第二档,贵阳市其余8个县(市、区)、贵安新区;第三档,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遵义县、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四档,其余县。2016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6996元/年,第二档3336元/年,第三档3132元/年,第四档3060元/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10元/月,平均增幅10%。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遵义县、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6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583元/月,第二档545元/月,第三档484元/月。明确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二是明确城乡低保保障范围。鉴于2015年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幅度较大、2016年与2015年年度核查时间间隔较短,2016年不作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安排。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部分低保对象,按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方案》要求,一是有效整合资源,切实加强两项制度衔接。认真落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15〕46号)要求,坚持“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二是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三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要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持续提标所需资金。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