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油菜籽加工品牌化经营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17.09.2015  11:56

  

黔粮联〔2015〕237号

  

 

各市、州、区及直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积极引导我省食用油脂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油菜籽,促进我省企业品牌化经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我省油脂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根据黔府专议﹝2015﹞154号专题会议纪要、黔粮联﹝2015﹞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纳入2014年国家粮油工业年报统计的贵州省油菜籽加工企业;

  2、产品取得生产QS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3、省内日处理油料能力在30吨以上(含30吨)且油菜籽收购量不低于1000吨的油菜籽加工企业;

  4、近两年生产经营正常。(扩能技改暂停生产的视为生产经营正常)

  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缺一不可。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

  

二、补贴依据及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本省油菜籽企业,本着“激励加工、促进经营、打造品牌”的原则,根据2014年国家粮油工业统计年报数据,分四种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贴:

  1、年加工菜籽油产量在2000吨(含2000吨)及以下的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20万元左右。

  2、年加工菜籽油产量在2000-4000吨(含4000吨)的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30万元左右。

  3、年加工菜籽油产量在4000-6000吨(含6000吨)的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40万元左右。

  4、年加工菜籽油产量在6000吨以上的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左右。

  三、补贴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提出申请报告,由县级、州级(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省粮食局行业发展处。

  2.QS证书。申请品牌化经营补贴的企业将取得的QS认证原件送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由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复印件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逐级上报(由省粮食局行发处审核)。

  3.纳入国家粮油工业统计企业名单。纳入2014年国家粮油加工业统计的企业名单由省粮食局行业发展处根据上报国家粮食局粮油工业统计直报系统数据审核、提供。

  4.最低收购量企业名单。符合品牌化经营补贴最低收购量1000吨以上企业名单由省粮食局调控处审核、提供。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

  1、2015年11月5日前,由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后报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进行复核;市(州)一级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报省粮食局行业发展处;省粮食局行业发展处会同调控处、财务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拨付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行核查。

  3、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申领全部财政补贴资格,追回已经获得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油菜籽加工品牌化生产经营扶持政策,并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过媒体公开通报,对出现问题的市(州)、县要进行通报批评。

  4、纳入贵州省2015年油菜籽加工品牌化经营资金补贴

  企业补贴名单由省粮食局行业发展处会同调控处、财务处负责审核、提供。

  5、经审核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在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设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

  1、财政厅根据省级粮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审核确定的油菜籽加工品牌化生产经营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拨付给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拨款后,应于15日内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六、有关要求

  (一)补贴资金作为补贴收入,由企业按现行会计核算要求,统筹管理与使用。

  (二)补贴期限内发生的商务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三)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