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贵州省201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10.12.2014  21:43

黔环通〔2014〕273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贵州省2014年第一批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各市(州)环保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威宁县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相关城市创模、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要求,现公布我省201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共166家,见附件1),并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

一、名单内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内容,立即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请务必于2015年6月3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审核阶段,各企业应自行或在咨询机构的协助下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报送我厅,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结合企业实际提出进一步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验收阶段,各企业应自行或在咨询机构的协助下总结清洁生产工作成效,编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验收报告》并报送我厅,我厅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二、各有关企业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本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作为首要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等,应当满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期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任务,促进清洁生产,推进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减排。

四、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工作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能力的企业,应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为方便有关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工作,特将经我厅已备案同意并公布的贵州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

五、对未按期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验收报告》,或《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及时上报我厅。

六、为便于联系,请有关企业收到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环保局,各地整理后报我厅污染防治处。

附件:1.贵州省201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贵州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名单

2014年11月20日

(联系人:林凯;联系电话:  5566901、5562722;邮      箱: [email protected]

 

抄送:省经信委,省环境科学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