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2016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21.04.2016  20:16

各市(州)文广新局,省直管县文广局,贵州广播电视台: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新广局就全省2016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许可证范围

1.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且符合换证审核条件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请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2.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且符合换证审核条件的地级以上播出机构,其经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各套广播电视频道(率)可申请换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3.数字付费频道不参加此次换证工作。

二、换证审核工作说明

(一)换证审核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频道(率)具备换发许可证的资格: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立主体为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并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呼号、台标等符合广电总局要求,未有擅自变更台名、呼号、台标等违规行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开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名称、呼号、标识、节目套数、节目设置范围、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等符合广电总局要求,未有擅自开办频道(率),擅自调整频道(率)名称、定位、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等违规行为。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未有变相出租、转让或承包广播电视频道(率)、时段栏目等情况;未有引入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境外背景资本投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或将频道(率)资源、业务、品牌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组建公司等违规行为。

4.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节目内容、广告播放、安全播出、队伍建设、资金保障、设备场地等方面符合广电总局要求。

(二)换证审核程序

1.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对照上述审核条件,认真开展台内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规问题立即整改。在确保本台各项工作符合上述换证条件后,填写本台《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申请表》(附件1),并逐级上报审核。

2.市(州)、省直管县、县级广电行政部门须对照上述审核条件,对辖区内各级播出机构开展深入全面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对检查合格的播出机构,给出“合格”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其《申请表》;对检查不合格的播出机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如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应在该机构《申请表》上给出“不合格”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市(州)级、省直管县广电行政部门还须填报本辖区《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审核表》(附件2)。

3. 省新广局将在换证工作期间,对各级播出机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抽查,根据各市(州)、省直管县广电行政部门报来的《审核表》,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换证审核意见报总局。

总局将依据省局审核意见及总局监测情况,对合格播出机构作出“准予换证”的审核结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违规播出机构作出“暂缓换证”审核结论,并按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报时间及方式

2016年5月20日前,各市(州)、省直管县广电行政部门须将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申请表》、《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审核表》及换证审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报省新广局;省广播电视台《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申请表》直接报送省新广局。

各市(州)、省直管县广电行政部门填写的《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审核表》、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填报的《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申请表》报省新广局的数量均为纸质文档一式2份并报电子文档,台标用彩色制作。

三、审核要求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换发许可证工作,确保做到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要充分利用换证审核工作,认真落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坚决查处播出机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强化播出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联系人:省新广局传媒处马明河,0851-8594989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申请表

2.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审核表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