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加强临时救助工作

10.12.2015  00:0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近日,省政府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意见》明确,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按照“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制度衔接、资源统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的临时救助制度,并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使救急解难功能充分发挥。     《意见》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具体为:一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三是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四是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五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六是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意见》明确,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公布。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应酌情提高。     《意见》强调,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程序、临时救助方式,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保障,确保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