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草案: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应及时出警
2002年,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给许多人的心中留下阴影。剧中,外表和善斯文的医生在家里对妻子频频拳脚相加,使人们对“家庭暴力”这个概念有了更加直观的印象。而现实生活中的家暴案例,比起影视作品有过之而无不及。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8月24日已正式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亮相,并已提请大会审议。从此,家暴或许不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成为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学校、医院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如果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应及时出警制止
根据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其中,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告诫书可以部分解决以前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多地制定的反家暴条例或规定中,都提到了“人身安全保护”。总结地方经验,反家暴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该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面对家庭暴力,中外警察如何处置?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那么,国内外警察是如何处置家庭暴力的呢?
我国警方:
及时受理、规范流程、公安告诫
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意见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了110出警工作范围,健全工作网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投诉。许多省区市在基层派出所、警务室挂牌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湖南、宁夏、重庆等省区市已实现全覆盖。
2013年,福建省公安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的通知》,就规范案件现场处置、严格案件办理、强化协作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湖南省公安厅下发的相关工作规定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原则和职责,规范了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程序,强调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风险评估,突出调解优先和尊重受害人意见的办案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部分地区针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特别是轻微家庭暴力面临的困境,通过试点创建了一项行政指导制度——公安告诫。所谓公安告诫,指的是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督促加害人改正。
江苏省率先建立家庭暴力公安告诫制度。2013年7月,江苏省公安厅会同法院、检察院、妇联制定出台《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截至2014年底,南京、苏州、南通3市共发出告诫书753份。
国外警方:
取证、惩处、保护令
目前,多数国家规定警察接警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进行调查取证。
韩国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犯罪,执法人员接警后应该立即制止暴力行为,隔离加害人与受害人,根据需要将受害人送至庇护场所、咨询机构或医疗机构。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还规定警察在必要时可强制带离受害儿童。
巴基斯坦规定,法官或刑事一审法庭签发人身保护令或其他保护令的24小时内,受害人或者加害人经常居住地警察局的警员应当执行该法令。
马来西亚规定,法院可以在保护令或临时保护令中附加拘捕权,合理怀疑保护令被违反时,警察有权逮捕加害人。
澳大利亚、菲律宾、斯里兰卡等国规定,警察可以代表受害人申请保护令,在紧急情况下警察还可以直接签发保护令。与法院签发的保护令相比,警察签发的紧急保护令一般时限较短,且内容多为禁止令和驱逐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