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检察机关上半年打击涉疫情犯罪

22.07.2020  02:33

    新华网贵阳7月21日电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7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上半年工作情况。其中,严厉打击涉疫情17种犯罪,共提前介入116件205人,批捕104件131人,起诉75件109人,监督立案8件11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0年2月1日,贵州省平塘县张发从浙江省宁波市返回贵州省平塘县某村家中居家隔离观察。根据要求,返黔人员须进行14天的指定地点集中隔离观察。2月11日,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张某发家中,劝说张某发进入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张某发拒不配合并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民警。

    劝说无果后,公安民警依照规定,协同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实行强行带离,张某发激烈抗拒,将一名民警的衣袖撕坏,并将另一名民警的右手咬伤。同时,张某发之父张某华还从家中拿出一根铁棍对民警进行威胁,被民警及时发现并夺下。

    2月12日,平塘县公安局将张某发带到镇政府集中隔离点观察,对张某发、张某华二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对张某发、张某华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介入侦查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

    张某发、张某华集中隔离观察、检测结束后,公安机关于3月23日将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移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发、张某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鉴于张某发、张某华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到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同时主动向相关人员赔礼道歉,可予以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对其宣讲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后,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日对张某发、张某华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对两人进行了训诫教育。

    今年上半年,贵州检察机关扎实开展疫情源头防控,对开展疫情防控关联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做出部署。如毕节市检察机关通过摸排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线索23件,立案2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4件。针对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市场监管、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废物处置等立案45件,依法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住建、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1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责任编辑: 邓娴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