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江流域保护条例》发布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1.12.2016  02:03

    本报讯(记者吴文珑)12月9日,贵州都市报记者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于2016年8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2月9日正式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樟江作为黔南州境内一支重要的河流,以其独特的生态环境,与樟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形成一个由自然、社会、经济、生态各个要素共同组成的复合系统,其生态环境问题也是社会发展问题。

    随着新型工业化、特色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樟江保护不力,水流量有逐年减少之势,沿线村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畜禽粪肥乱堆乱放,极易被雨水冲入河中造成污染,而且还有过度捕捞和违法电、毒、炸鱼的案件发生,河道内野生鱼虾种类和数量逐年减少,水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长此以往,美丽的樟江自然生态景观将难以为续。

    对此,为加强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了该《条例》。

    据该《条例》称,樟江流域是指自治州荔波县、独山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降雨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汇入樟江的水域及陆域。

    在樟江流域,若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存贮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界桩、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