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11.09.2017  18:13

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黔党办发〔2017〕24号)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兜底脱贫重要作用,攻克我省深度贫困最后堡垒,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省厅拟制了《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30日

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黔党办发〔2017〕24号)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兜底脱贫重要作用,攻克我省深度贫困最后堡垒,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推进大会和《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部署,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大力实施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织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充分发挥民政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现行扶贫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确保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所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二、攻坚任务

(一)精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确保精准兜底。

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确保所有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兜底脱贫中的重要基础作用。一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第115次常委会议和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区域划档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机制,持续较大幅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深度贫困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级分年度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脱贫攻坚进程和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二要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坚持以家庭收入核查结果和家庭困难程度作为纳入和退出低保的核心依据,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致使“人为减量”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政策执行走样致使出现“政策保”、“死人保”、“权力保”、“关系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的违规行为。三要认真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纳入低保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程度,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认真落实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四要加强两项制度衔接。健全“三个共同”(即:共同开展入户核查、共同开展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共同开展乡镇审核)衔接工作机制,会同扶贫部门按各自审核审批程序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认真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象衔接,县级民政部门每年6月和12月将农村低保数据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进行比对,切实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的帮扶情况。抢抓国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系统开窗期,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系统范围。

(二)精准实施医疗救助制度,有效遏制因病致贫返贫。

认真落实《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助推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209号)和《贵州省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黔民发〔2017〕15号)精神,精准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四重医疗保障体系”中的第三道防线作用,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一要突出救助重点,强化兜底功能。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列为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年度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全额救助。二要加强制度衔接,增强救助保障合力。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对象范围、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保障合力。三要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机制,提高救助效率。全面建立困难群众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开展“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服务,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三)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有效遏制因灾致贫返贫。

充分发挥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功能,精准认定、分类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对象,有效遏制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一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各级减灾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灾情会商评估、救灾应急响应等机制,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强化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应急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救灾救助措施。二要调整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标准。加快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制定本地区受灾人员救助标准,达到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水平。深度贫困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低保受灾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水平和因灾倒损民房灾后重建补助标准。三要大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强化基层灾害信息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应急救灾力量。切实加强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构建以省级库为中心、市(州)级骨干库为支撑、县级片区库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格局。继续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省、市(州)、县“三级联创”活动,不断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全面提升深度贫困地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精准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确保农村特困人员实现同步小康。

全面建立实施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确保特困人员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一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应救尽救。深度贫困地区要抓紧开展全面摸底排查,确保将所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确保应救尽救。二要全面落实救助供养政策,提高托底供养水平。全面落实省市两级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文件,争取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并统筹使用好上级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确保省市两级明确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得到不折不扣落实。三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特困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关爱照顾。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改造,切实保障集中供养需求。严格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切实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制度,及时掌握其身心状况和生活状况,及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暂时不能集中供养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乡镇(街道)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好照料护理协议,明确受委托照料护理人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五)精准实施救助保护,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切实履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牵头单位职责,不断健全完善“政府、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体系。一要强化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监测。扎实做好留守儿童的信息采集、分析、运用工作,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及时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风险等级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确保精准实施干预帮扶。二要落实留守儿童兜底保障措施。充分整合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慈善关爱等政策资源,切实解决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吃饭、穿衣、居住、看病、上学等最迫切、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三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和落实定期走访、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帮扶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正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留守儿童,要协调落实临时监护照料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监护和妥善照料。四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阵地建设。指导各地盘活闲置的房屋、户外活动场地,加大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场地建设,全天候向留守儿童开放,为留守儿童放学和假期提供集中学习及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基层儿童福利体系,普遍设置村级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福利监督员;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引导公益组织、社工、志愿者依托儿童活动设施为留守儿童提供课业辅导、亲情陪伴、文化娱乐等志愿服务,吸引广大少年儿童积极参与,让爱心帮扶活动经常化。

(六)精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切实增强救急解难功能。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解难功能,有效遏制贫困群众因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和急难问题致贫返贫。一要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托底保障功能。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和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对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对象要提高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二要优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机制,救助金额较小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三要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以县为单位全面建立起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等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有效保障遭遇急难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家庭和个人的基本生活。四要做好临时救助与长期救助政策衔接,切实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的长期滞留人员,依法办理落户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七)主动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助推脱贫攻坚行动。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6〕19号)、《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主动配合打好相关脱贫攻坚战役,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一要加强社会救助与易地扶贫搬迁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搬迁移民基本生活。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按城乡区域划分迁入地低保待遇,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有效帮助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确保搬迁移民享受迁入地同等救助保障待遇。二要强化社会救助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效衔接,确保贫困群众住有所居。主动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对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危房评定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自筹资金困难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可采取合理整合临时救助资金、慈善援助资金、社会力量资助资金等方式帮助实施危房改造。

(八)动员组织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助力脱贫攻坚。

充分激发社会组织联系广泛、资源聚集、信息灵通的优势,集聚社会力量合力脱贫攻坚。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动员组织社会组织规范、有序、高效参与扶贫。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通过项目帮扶、志愿帮扶、捐赠帮扶、产业帮扶、商贸帮扶、教育帮扶等形式积极参与扶贫。

(九)合理整合社会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救助所需资金。用好用活国家资金整合政策,切实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规定用途财政科目间的适时调剂使用。深度贫困地区在往年结转和本年上级下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低保资金等)满足全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级应匹配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可通过财政预算调整程序,调整用于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改造、灾后民房恢复重建等社会救助工作,以推动深度贫困地区社会救助事业协调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好深度贫困地区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是各级民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尽快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移民、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为统筹开展兜底脱贫攻坚行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有深度贫困脱贫攻坚任务的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攻坚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要建立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每月向县、县每季向市、市每半年向省报送民政脱贫攻坚行动工作推进情况以及相关数据信息。没有深度贫困脱贫攻坚任务的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开展民政兜底脱贫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主动争取将实施兜底脱贫攻坚行动纳入政府督查督办、纪委民生监督、审计和财政部门审计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调研督导、领导包片督查、重点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动态监管,确保督促检查到位。要充分运用好《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黔委厅字〔2012〕71号),对直接影响兜底脱贫攻坚行动有关政策有效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以问责利剑保障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健康开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挖掘正面典型宣传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