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宽在全省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04.06.2014  17:37

在全省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

会议上的发言

省安监局局长:李尚宽

(2013年9月2日)

同志们: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驻矿安监员管理,确保驻矿安监员履职到位,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的作用。按照敏尔省长、江平副省长的指示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8月30日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下面,我就该文件的有关要求和内容作个发言。

一、      文件出台的相关背景

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1〕100号),文件出台后,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驻矿安监员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明显。全省1690处煤矿除282处长期停工停建的煤矿未安排驻矿安监员以外,全部都安排有驻矿安监员,个别地区一个矿还安排了两名驻矿安监员。

今年6月以来,敏尔省长连续三次对煤矿安全工作尤其是驻矿安监员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做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抓好落实,必有成效。为此,我们采取现场走访、问卷调查及座谈会的方式对驻矿安监员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了毕节、六盘水等6个市(州),金沙县、盘县等12个县(市、区、特区)的26处煤矿;向9个市(州)进行了问卷调查。在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反复酝酿、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新通知)报省人民政府。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

一、      新通知和原管理办法的主要区别

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1〕100号)出台后,虽然各地都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和新形势下对安全生产更高的要求相比、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差距依然比较大,存在很多问题。为更好的发挥驻矿安监员的作用,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新通知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一是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身份更加明确。目前,全省除毕节市、六盘水市及遵义市的习水县等地区的驻矿安监员为事业编制以外,其它市(州)有65%的驻矿安监员仍为临时聘用人员。“新通知”要求今后新招录的驻矿安监员一律由各市(州)安监局和当地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县级安监部门管理。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驻矿安监员招聘工作。招录工作要向六盘水市学习,要走出去,到煤炭高校去招了381名。

二是保证每个煤矿不少于两人驻矿。目前全省多数煤矿只安排一名驻矿安监员,考虑到驻矿安监员节假日休息等因素,无法实现24小时驻矿的要求。现有驻矿安监员人数明显不足,监督工作不能完全到位。“新通知”规定一个矿不少于两名驻矿安监员,目的就是要保证对煤矿进行24小时实时监督。

三是提高门槛,保障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调研中发现目前驻矿安监员中具备煤炭类专业学历的仅占10%左右,很多人根本没有煤矿井下工作经验,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等知识缺乏,无法履行监管工作。“新通知”对招录驻矿安监员的专业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一是煤炭类相关的8大专业,这是主流;二是万一招不来煤炭主体专业的,可招非煤炭类相关专业的但必须具备工科类大专及以上学历。非煤炭类的招录进来以后,必须经过3个月的岗前专业培训,达到要求才能上岗。通过提高门槛,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驻矿安监员专业素质偏低和履职能力不强的问题。

四是提高工资待遇。目前,全省各地驻矿安监员工资待遇参差不齐。“新通知”在明确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基本工资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明确要求要给驻矿安监员发放下井补助,而且不能低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标准。通过提高驻矿安监员工资待遇来稳定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解决目前部分地区驻矿安监员得过且过、应付差事的突出问题。

五是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一是必须监督煤矿依法办矿,有效制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二是对检查出的隐患,监督煤矿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及时报告等职责。三是对于下井次数,原办法要求每月不少于20次,“新通知”考虑到2人驻矿,规定每月不少于15次,其中夜班不少于5次,在相对减少下井次数的同时,关键是要提高下井检查质量,每次下井后都要详细记录下井时间、路线,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四是必须填写《驻矿安监员日报表》,按照“一日一报”要求上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驻矿监督长效机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部分煤矿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向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是我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建立驻矿监督长效机制。为保证这支队伍充分发挥作用,在管理上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考核,对驻矿安监员的出勤、下井、请假、日报等各地要建立明确的制度,严格考核和管理;二是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对优秀驻矿安监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并根据驻矿安监员的水平、能力和业绩划分等级,发挥分级分类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以稳定队伍,由省安监局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开展《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员等级管理制度》研究的工作。三是加强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煤炭类专业的岗前培训不少于10天,非煤炭类的在岗前培训内容中重点是煤炭专业类的内容,时间不少于3个月,定期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30课时,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煤炭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典型案例和廉政建设等展开;四是定期交流,在一个矿不超过1年时间。一方面为驻矿安监员创造工作环境,另一方面通过交流也可以提高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能力;五是加强廉政教育,驻矿安监员天天和煤矿接触,时刻面临着廉政方面问题,为保证驻矿安监员廉洁公正,各地要建立廉政制度,从体制机制上保证驻矿安监员能够抵御各种风险诱惑。

驻矿安监员制度是我省在煤矿安全监管领域重要举措,这次省委省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就是要让这支队伍在保障煤矿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既要当好看门人和守门员,还要做好侦查员,在发现隐患、打击“三违”、落实指令上起到其他人员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不断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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