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党组研究制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17.10.2017  14:57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把“四种形态”主要是“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运用好、实践好,推动管党治党更加严实硬。近日,省局党组出台《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突出行业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

  明确要求,思路“清”。办法规定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的原则是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任务是强化标本兼治,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正确处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之间的关系,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要求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中,应当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用好忏悔、检讨和反思等材料,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警示教育会,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切实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同时办法明确适用于局属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细化分工,职责“明”。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局纪检组、机关纪委、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工作情况。局人事培训处履行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档案审核、推荐考察、任前公示、任职谈话、专项治理等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开展提醒、函询、诫勉,规范组织调整、重大职务调整决策程序。各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常态化的教育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

  注重实效,运用“准”。采取“问题导向、列出清单”的方式,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开展干部约谈、按照职责权限采取处理措施作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组织调整实施程序。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之间的转化上,要求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全局政治生态出发,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虑。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形实施“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之间的转化,但只能进行相邻形态之间的转化。明确“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之间的转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建章立制,落实“严”。局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培训处、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协作配合制度,及时通报反馈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情况。建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跟踪评估制度,加强对违纪人员的后续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党组织评价和干部群众反映。建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报告制度,把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内容,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局党组、局纪检组报告。建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考核评价制度,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情况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纳入述德述职述廉、民主(组织)生活会重要内容。建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出现重大失误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