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研制并发布“扫黄打非”举报办案奖励办法

08.04.2016  18: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奖励举报和查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深入推进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加大“扫黄打非”案件查处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清爽明朗、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

(一)向贵阳市“扫黄打非”举报中心举报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人员(以下称举报人)。

(二)具体负责立案查处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经营活动大案的有功单位(以下称办案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经营活动案件,是指违法行为人被行政处罚或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举报办案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储运、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储运、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邪教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储运、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储运、发行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为;

(六)伪造、假冒出版社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印刷、复制、储运、发行出版物的行为;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储运、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的行为;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五条 对举报人和办案单位,由贵阳市 “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受奖条件:

1.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在贵阳市管辖范围内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经营活动行为。

2.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3.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

4.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二)办案单位获奖条件:

根据举报线索或其他单位提供的线索、上级部门督办或自身明查暗访,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地查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经营活动案件,并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或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范围的举报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举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传播、储运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宗教类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此类非法出版物的,按每册(盒、盘、张)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举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传播、储运盗版等其他非法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此类非法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按每册(盒、盘、张)0.2元标准予以奖励;举报此类报纸、期刊,经查实并收缴此类非法报纸、期刊的,按每册(份)0.1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宗教类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及信息,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处罚的,按每条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属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

(四)给予举报人的奖励,单个案件奖励上限为5万元;

(五)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案件被列为全国督办案件的,经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为多人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

第七条 对符合奖励范围的办案单位,视案件查处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罚款的,给予5000元至3万元的奖励;

(三)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4万元及以上的奖励。罚款金额每增加1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

(四)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500元至6000元的奖励;

(五)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给予7000元至4万元的奖励。

(六)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5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每增加1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

(七)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办案件被列为全国督办案件的,经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有关部门联合查办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办案单位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

上述受奖案件不得出现冤假错案或畸轻畸重情形。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人填写《贵阳市“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时验证原件)。

(二)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

(三)奖励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批;1000元至50000元,由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50000元以上的奖励,须经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颁发奖金。受奖人到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奖,领奖时应履行有关签收手续。

第九条 对办案单位的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办案件的有关部门填写《贵阳市“扫黄打非”办案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案件查处情况、收缴实物清单、出版物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有关资料;

(二)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

(三)奖励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批;1000元至50000元,由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50000元以上的奖励,须经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颁发奖励金。由受奖单位派人到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奖,领奖时应履行有关签收手续。

第十条 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贵阳市财政局设立贵阳市“扫黄打非”举报和办案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每年“扫黄打非”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奖励办法,并报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由贵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所有奖励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