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

11.12.2017  12:31


  2017年11月28日,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谌贻琴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总队蔡卫国总队长参加会议审议。
  会上,与会人员围绕《规定》的立法背景、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进行了审议,会议原则通过《规定》内容,近期将以政府令正式颁布实施。《规定》立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主要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产业集聚区、建设单位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责。《规定》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和产业集聚区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的工作职责进行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方面的应用作出了鼓励性的规定。二是明确了村(居)民自建住房改作经营性场所的消防行政审批问题。目前,我省正在大力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村(居)民自建住宅改建的经营性场所将不断增多。为减轻人民群众办事创业成本和负担,《规定》对此类场所明确由经营者自行确保其消防设施设施、施工符合技术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可直接申请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同时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小型经营性场所不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小型经营性场所的“放、管、服”措施在政府规章层面进行明确。三是明确了动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和更新的问题。《规定》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缴纳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业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代修,维修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这一规定有效破解了城市多产权建筑、住宅消防设施维修难的困局。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单位自行对其设计、监理、技术审查、验收行为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扭转目前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质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家审查把关的局面,切实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五是明确城镇老旧建筑、棚户区、城中村、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的消防安全改造要求。《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城镇老旧建筑、棚户区、城中村、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等实施消防安全改造。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建筑进行改造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六是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要求。明确了全国重点镇等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鼓励人口集中等村寨建立专职消防队;对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达到一定量的房开项目等应当同步建设小型消防站;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会上,谌贻琴代省长对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部署。她强调,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切实抓好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督导反馈问题整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她要求,《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出台后,要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要扎实抓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进一步提升全社会整体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