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11.02.2018  17:44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1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017年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获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简化2017年度年检程序,详细规定附后)

二、年检时间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到6月30日。基金会年检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程序

1.网上填报。3月1日起,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贵州社会组织信息网(www.gznpo.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社会组织的中文全称)和密码(初始密码为:123)登录,选择菜单中的“年检管理”业务,点击“申请”按钮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基金会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基金会”进入后,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输入用户名(社会组织的中文全称)和密码(初始密码为:66668888)登录后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格式文本填写(格式文本请从中国社会组织网首页右侧办事指南中基金会栏目“其他表格下载”板块自行下载),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各社会组织须认真填写,保证填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2.网上预审。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后,登记管理机关对填报的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社会组织登录系统将《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预审未通过的社会组织,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

3.初步审查。社会组织将《年度检查报告书》与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其公章。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4.复查审核。社会组织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签署年检结论。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日期,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2018年7月31日,基金会为2018年4月20日,年检材料报送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2017年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获3A以上等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化年检程序,登录贵州社会组织信息网(www.gznpo.gov.cn),按提示完成相应信息录入后,于6月30日前,带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签署年检结论。未登录贵州社会组织信息网申请简化年检程序的视为未参加2017年度检查工作。

四、年检内容

重点检查社会组织2017年度开展业务活动、内部建设、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执行重大活动尤其是涉外活动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党建工作等情况(详见《年度检查报告书》)。

五、年检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其公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持《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基金会及获得慈善组织认定的社会团体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4.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当报送包含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并填写《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表》(登录贵州社会组织信息“表格下载”栏下载);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年检方式

2017年度检查实行统一网上年检。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七、年检结论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违反证书、印章、财务管理规定的;

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8.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9.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0.社会团体、基金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组织章程行为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对拒不参加年检、整改未通过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其他事宜

1.年检合格后,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需持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到贵州省公共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换领新版证照。换领新版证照时原证件遗失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及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原件。

2.社会组织年检

联系人:杨巨        徐佳希

联系电话:0851-86857904、86826733

3.年检填报系统故障

联系人:龙鑫

联系电话:0851-86820556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