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建章立制抓整改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

24.05.2019  16:40

 

纳雍县建章立制抓整改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

 

为切实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整改责任,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纳雍县人民政府出台《纳雍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章立制,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

一是明确审计整改责任追究适用对象。即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二是明确审计整改的方式方法。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按要求应当采取整改纠正措施、落实整改建议的行为。

三是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党政领导)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事项的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应当履行审计整改责任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审计整改责任人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四是明确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等4类追究事项,分别列出了不同的认定情形,并明确了从重问责及从轻、减轻问责的有关情形。

五是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对审计整改中的拒绝(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及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整改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是明确责任追究程序。整改临近期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协助整改单位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的,由审计机关书面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仍未整改的,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经督查、约谈,至整改期满仍未整改落实的,由审计机关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交由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处理和纪律处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