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24.12.2015  12:21
    为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总体部署,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老龄办下发《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黔民发〔2015〕42号),要求在2015年底,全省建立起以县(市、区)为单位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有效缓解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通知》要求,凡具有贵州省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凡具有贵州省户籍,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能力最终等级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     《通知》规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原则上按月以现金、代金券的形式发放。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要领取补贴,要个人提出申请,经过统一的调查核实、审核评估、审批等程序,经审批合格的在次月起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