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要用交易所名称 注册资本需一亿元

23.07.2017  00:31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明确新设交易场所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办法(试行)》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新设交易场所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新设交易场所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办法(试行)》,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投资者资金;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

  省有关监管部门还将对贵州省范围内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并对社会发布。(记者 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