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08.03.2019  19:13

关于征求《 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意见建议的 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实施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养老服务行业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民政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9年3月15日前提交我厅。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贵州省民政厅

2019年3月8日

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施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养老服务行业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实施日常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养老服务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和行业系统年度综合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评估。

第五条   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工作原则。对不履行行业消防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养老院、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机构、设施日常管理中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内容,并明确负责行业消防监管责任的处(科)室。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养老机构、设施进行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养老机构、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养老福利机构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

第九条   省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全省养老机构、设施消防监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办整改存在问题。

市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全省养老机构、设施消防监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办整改存在问题。

县级民政部门季度要对辖区养老机构、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辖区火灾形势和季节火灾特点,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志愿消防组织;

(三)是否建立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定并落实年度消防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是否认真组织开展每月防火检查,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1、检查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及时整改每月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3、督促指导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学习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4、对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部位采取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措施;

5、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依法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消防控制室值守;

6、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7、建立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到人,规范审批和操作使用程序;

8、针对无自理或活动能力的服务对象指定专门的疏散逃生措施,配备担架、轮椅等疏散装备。

(五)是否认真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日不少于2次夜间巡查,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1、检查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火等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火措施;

2、检查有无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违规用电行为,有无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3、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4、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等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检查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应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期限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发现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书面抄告同级消防部门。

第十四条   整改期限届满后,民政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组织对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养老机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扣减或取消其床位补贴等相关国家财政奖补经费。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要组织辖区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省、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人业务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业务考核,通报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担任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职务。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设施建立、落实员工岗前、定期消防培训制度,明确或者聘请具备宣传教育能力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

第十八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养老机构、设施每半年按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设施的灭火应急预案应有组织机构、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和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并明确责任到人。

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供养对象的身体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养老机构、设施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养老机构、设施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建立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和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养老机构、设施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民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民政厅和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贵州省民政、消防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