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出台相关细则 单身证明仍可开

18.09.2015  12:26

  商报讯(记者 向淳)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昨日记者在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还没有接到相关通知。目前,我省相关细则尚未出台,居民仍可到各区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

  民政部新闻办官方微博9月16日发布消息称,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民政部近期与教育部、住建部、银监会等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等9国的公证事项外,群众将无需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介绍,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个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过结婚,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则是证明个人未办理过婚姻登记,即俗称的“单身证明”。同时,登记婚姻工作,具体由区县、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办理。

  记者还获悉,民政部门的婚姻信息并没有和公安部门等联网,如果其他部门今后需要单身证明信息,民政部门将会协调各方,妥善处理相关事项。但目前如何执行,需要等待相关政策细则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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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民在办理出国、贷款等事项时

  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据新华社电 今后,除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公民在办理出国、贷款等事项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了解,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经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用证部门沟通协商,民政部近日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部门和机构在办理公民贷款、出国留学、移民等事项时,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为了满足群众需要,民政部门陆续开通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然而,该证明逐渐被泛用,给群众带来了不便,也给民政部门增加了负担。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29个省份民政部门提供了841万份婚姻状况证明,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量的58.5%。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用证部门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确认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通过部门间直接信息核对等方式开展,不再需要当事人在用证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