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

02.04.2018  20:21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厅2017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依法全面履行民政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制度。一是加大“放管服”改革推进力度。厅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了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制发《贵州省民政厅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厅发〔2017〕17号)。继续清理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认真执行国务院取消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规定,取消我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我省自行设定审批涉及民政事项。继2016年将涉外及港澳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委托市、州民政部门办理后,又将此项权限委托贵安新区办理。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定我厅行政许可标准化实施方案,对照我厅动态调整后的权力清单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动态调整后新增权力事项经厅主要领导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及时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统一要求和大力指导下,我厅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流程、许可服务、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二是2017年4月取消了民政部门收取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两项收费。强化对社会组织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并于2017年6月开展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情况自查自纠,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含会费、捐赠收入、服务性收费等)开展自查,坚决取消、查处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秩序。三是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省委、省政府两办下发通知对脱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后,我厅根据实施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将287家行业协会商会列为脱钩对象,确定24个行政机关与其所主管的64个行业协会商会为脱钩试点单位并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有力配合了“红顶中介”整治工作。

2.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完成2017年度我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经2017年5月省政府审定并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告,我厅行政权力事项由此前的19项增加到30项,包括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类权力12项。新增11项行政权力均为《慈善法》赋予省级民政部门职能。2017年10月,我厅根据国务院8月22日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及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再次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在下一阶段动态调整中新增我厅行政处罚事项3项、调整权力事项依据9项。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纳入省厅对市(州)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发《关于全省民政系统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全省民政系统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按时上报了我厅新增2项行政许可事项所涉中介服务。

3.加强市场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省厅对市(州)目标管理考核,对全省民政系统推进情况实施6次通报,并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在季度考核中予以扣分,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截止2017年底,全省民政系统均已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并开展“双随机”抽查,共开展随机抽查396次,检查对象1746户,选派检查人员1074人次,公开检查结果1332条。2017年8月30日我厅下发《贵州省民政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通过对2016年7月以来我厅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没有发现违反《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中“18个不得”规定的情况,清理结果通过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督察组的检查。我厅还在公文系统发文流程中添加公平竞争审查环节,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不予发布,杜绝增量产生。

4.优化民政公共服务,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一是大力推广“五全服务”模式。我厅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严格落实“五全服务”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在全覆盖服务方面,我厅5项行政许可事项、2项行政确认事项、12项其他类权力事项已全部进驻中心办理,并均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申办。所有入驻大厅办理事项实现“能进则进、应进则进、进而能办、办而有效”。在全联通服务方面,在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加强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残疾军人评残过程中,加强与相关专家、医院的联系,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准确。在全方位服务方面,按照政务中心要求,进驻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均进入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回传厅机关网站进行“双公示”和管理台帐,实现了“三网互通”。2017年我厅共录入“双公示”信息120余条。在全天候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将各项现代通讯方式应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办理过程。通过QQ群、微信(群)、邮箱、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咨询服务平台等方式公开办事指南,全天候通过网络实时解答办事群众的问题,初审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切实减少办事群众的办事跑路次数。在全过程服务方面,坚持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民政厅网站、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等平台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是开展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在2016年清理公告我厅3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再次对我厅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申报增加17项公共服务事项。

(二)完善民政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完善民政立法体制机制。2017年7月我厅印发《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民政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坚持党对民政立法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民政地方立法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民政地方立法充分体现党的意志和主张。民政重大立法事项应当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争取党委对民政立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完善了民政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厅党组审定民政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度。厅党组根据全省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审议决定立法申报项目,使民政立法项目更具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厅党组定期听取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和民政立法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民政立法中的重要问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征集今后五年立法规划及2018年立法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围绕民政急需强化立法规范的领域申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9件(包括地方性法规5件、政府规章4件),涉及养老事业、慈善事业、基层自治、防灾减灾、优抚安置和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志愿服务等工作。申报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1件。

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制发民政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编号、报备、公开等各环节工作。2017年我厅代省政府起草和以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共13件。上述文件均经我厅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我厅代省政府起草的7件规范性文件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时,没有出现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一致的情况。我厅名义制发6件规范性文件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系统备案审查时未出现被纠错情况,备案率达100%。6件文件均通过我厅网站向社会公开。二是组织开展了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挂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我厅未制定相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向社会公开。三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号)要求,对涉及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我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环保厅。经清理,我厅建议修改地方性法规1件、废止政府规章3件、废止省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涉及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10件、失效3件、保留35件,废止我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1件、失效5件、修改2件、保留97件。

(三)健全民政依法决策机制。

1.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厅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和合法性审查机制。先后制定《中共贵州省民政厅党组工作规则》《贵州省民政厅专题会议制度》《贵州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贵州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等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了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审核材料、信息公开、督促落实、效果评估、责任追究等具体内容。《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民政系统都要建立民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我厅制定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均由相关处室提出具体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均安排厅法制机构列席,听取法制机构对厅机关重大决策、资金分配等事项的建议。厅机关制定出台重要文件、对外签订合同等均需提交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业务的重要决策,根据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依法按程序在网站公开,涉及重大民生的相关决策,根据实际情况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社会各方面及基层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

2.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一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关民政业务实施专家咨询论证。2017年我厅委托省社科院对全省7个申报撤县设市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并于5月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与会专家在听取各申报县工作报告后进行评估打分,为确定我省申报撤县设市项目提供了智力支持。二是制定《贵州省民政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主体、评估责任、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内容。在推进我省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了风险评估。2015年经省政府同意建立了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2017年对我省兴仁县申报撤县设市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三是推动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我厅研究制定涉及重大民生的相关决策时,根据实际情况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社会各方面及基层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均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3.深入推进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我厅于2013年7月成立了厅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由厅政策法规处人员为主体,通过购买服务吸收专业律师参与。目前由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为我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工作中认真听取法律顾问在我厅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外涉法事务、签订法律合同、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提供的法律意见并积极采纳。2017年法律顾问对我厅60余件对外签订合同提出了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10余次,我厅基本上予以采纳。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关于“2017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全面建立专兼职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要求,《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提出:“2017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普遍建立以民政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切实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中加快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督促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加快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已基本建立了法律顾问队伍。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做好“放管服”改革后续工作。我厅对委托或下放的建设公墓审批及涉外涉港澳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和指导,确保基层民政部门“接得住、管得好”。在2017年初全省社会事务工作会议上,听取市(州)民政部门开展殡葬管理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基层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放的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事项的流程和重点注意事项进行了培训,并将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作为省厅对市(州)目标管理的重点任务进行了部署。

2.完善民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了《贵州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对我厅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规则、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制定《贵州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我厅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进行细化、量化,规范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3.创新民政行政执法方式。一是积极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通过省“双公示”平台及我厅网站,今年来共公示行政许可信息120余条。通过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及我厅网站,公布我厅实施“双随机”抽查计划、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及检查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我厅行政执法信息。二是推进全省民政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在“民政云”中建设“政策法规信息管理应用”模块,将全省民政系统的法制机构信息、从事法制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等执法情况录入系统并实现统计、查询功能。建立统一的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将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权责清单录入系统,逐步建立联动协作、公正高效的民政执法监督机制。

4.加强民政执法监督检查。一是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制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省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确定2017年案卷评查范围、评查要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评查分自查、抽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根据工作安排,11月中下旬各市(州)民政部门开展自查,我厅于2017年12月上旬对厅机关及全省民政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网络监督。目前我厅主要以厅网站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通过厅网站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等执法信息。制定《贵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政策法规处作为受理投诉举报的牵头处室。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情况通报。今年我厅就“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了6次通报,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力度。

5.严格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我厅于2016年制定了《贵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并对厅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进行清理。2017年我厅在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建立厅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目前,我厅驻省政府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和厅机关执法处室的现有执法人员均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均已录入名录库。在执法中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6.加强民政行政执法保障。将厅机关履行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厅本机预算范围,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均由民政事业经费据实列支,及时足额予以保障。加强制度建设,2017年对《贵州省民政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罚没收入须遵守《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规定的要求明确写入该办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没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等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体系,自觉接受监督。一是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我厅权责清单研究制定各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我厅30项权力运行流程图并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监督。二是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2017年先后接受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省委巡视组、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开展的全省及厅本级预决算公开检查、稳增长民政部分审计、巡视“回头看”、社会保障资金及重大突发事项审计调查及部门预算新增项目评审财务审核调查等工作。

2.全面推进民政政务公开。一是提高民政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面性、规范性、便捷性和及时性。制定《贵州省民政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对全省民政系统日常形成的政务信息、人事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和惠民项目资金数据等进行了公开。在主动公开方面,通过已搭建的省民政厅“两微两网”(微博、微信、门户网、电子政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各类信息。2017年 “两微两网”发布各类民政资讯11000余篇,国家级、省级主流媒体、部管媒体,以及省政府宣传平台采用或转载民政信息稿件2800余篇。在依申请公开方面,我厅通过厅网站发布依申请公开信息13件。无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未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2017年我厅建立健全新闻发布、舆情应对、信息发布等各项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了《贵州省民政厅网络舆情应对和处置预案(试行)》《贵州省民政厅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贵州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民政厅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实施办法》等,特别是舆情应对和处置预案明确了我厅舆情应对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划分了舆情等级,建立了应对机制、畅通了响应流程,健全了我厅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三是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2017年及时办理和反馈省委网信办转来“鲁黔联动寻15年前失踪女”、“毕节七星关两留守儿童被烧死”等50余件舆情。主动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及时将社会广泛关注的“加拿大夫妇代养中国养女回黔寻亲”事件、“92岁退伍老兵反映生活无着”事件中涉及民政救助情况通报新闻媒体并在我厅官网发布,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权威可靠的说明解释,体现了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了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行政纠纷化解机制。一是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了《贵州省民政厅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明确了行政调解原则、范围,规范了行政调解程序。二是坚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为进一步加快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成立厅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领导小组,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采取试点带动方式明确遵义市、毕节市2个民政局为市级试点单位,白云区、黔西县、播州区、福泉市4个民政局为县级试点单位。同时要求各市(州)民政局参照省厅做法,明确1~2个试点单位,以点带面推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有序开展,让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民政法定业务途径解决的事项和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再进入信访渠道。

2.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制定了《贵州省民政厅行政应诉制度》,严格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明确厅领导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由于今年以来我厅未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我厅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做好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分析研判工作。今年以来发生我厅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1件,内容涉及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我厅由分管厅领导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厅法律顾问对该起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发现评残办理过程存在瑕疵。经厅领导同意,对我厅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撤销,省政府复议办依法终止了该起复议案件。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加强民政法治教育培训。一是组织法治专题学习和讲座。我厅将法治教育列入厅党组中心组、机关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计划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规定学习内容,与民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2017年第二季度我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时重点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2017年11月3日邀请厅法律顾问为全厅干部职工作了题为《行政法学框架概述》的法治专题讲座。2017年11月17日举办了全省民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培训班,各市(州)、部分县(市、区)民政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信访工作人员和省厅机关各处(室、局)参加了培训。二是组织厅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按照省政府法制办更换执法证件工作的安排部署,报送我厅新申领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及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共20名。认真组织督促厅机关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网络培训。我厅于2017年11月30日举办《志愿服务条例》培训班,邀请民政部专家为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系统解读条例内容。

2.完善民政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制定了《贵州省民政厅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2017年我厅在选任正、副处级干部时,对拟任对象的考查工作中均包含了法治能力考查,在任前谈话中厅领导对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做了强调。

(八)强化民政法治建设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1.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一是我厅主要负责人参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落实相关责任,我厅全年未发生因违法行政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二是厅党组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年初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厅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厅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和陈鸣明副省长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研究确定了3个方面9项具体贯彻意见。2017年7月14日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厅于7月26日召开厅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省委书记孙志刚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提出4个方面贯彻落实意见。为认真贯彻我省上述会议和民政部全国民政法治会议精神,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印发《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全省民政系统“七五”普法规划。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纲要要求,我厅于2018年一季度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2.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根据省政府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民政厅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贵州省民政厅2017年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表》,确定了8个方面27项具体工作任务及责任处室。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将民政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厅机关对各市(州)及机关各处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分值较上年有所提高。根据《贵州省民政厅2017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办法》,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厅目标绩效管理二级考评,并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对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单独组织考核。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政地方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省涉及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5件、政府规章7件(其中3件即将废止),还没有形成一个对应相关上位法、上下贯通衔接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有的工作只能依靠规范性文件代行法规规章职能,难以发挥法制体系的整体合力。每年应对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或专项督查没有落实到位。

(二)民政依法行政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和机关处室执行法规制度不严格、执法过程不规范,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相关制度建设不够健全,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民政普法工作缺少统筹安排,普法效果不理想。

(三)民政法制建设力量较为薄弱。大部分县、市没有专门从事民政法制工作的人员。现有民政法制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或受过系统专业培训的较少,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影响了民政执法效果。

三、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民政年度立法工作。贯彻《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方式,尽快开展《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和《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前期调研工作。

(二)完善民政行政执法程序。总结毕节市民政部门试点工作经验,在全省民政系统全面推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强化民政执法监管工作。对我厅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梳理,修订我厅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理顺民政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制定厅行政强制程序。建立民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定厅机关有关处室执法人员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体系。

(四)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或败诉的案情分析机制,深刻查找原因和问题,提高我厅行政执法水平。适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建立我厅行政听证制度,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