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党的十九大】贵州省筑牢民生底线 助推困难群众稳步奔小康

13.10.2017  13:38

贵州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是全国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的主战场。十八大以来,贵州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强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编密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安全网,有力保障困难群众稳步迈入小康社会。

解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新闻发布会现场

一、健全完善低保管理机制,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贵州紧紧围绕“一个目标、五大机制、三道防线”,探索创新城乡低保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功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稳定实现“两不愁”。

(一)健全对象认定机制,努力打造阳光低保、公正低保。低保政策有效落实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象认定的关键在于构建阳光公正的认定机制。贵州省建立起了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公平公正公开认定低保对象。结合实施低保动态管理,每年均组织开展大规模低保家庭收入核查。核查工作切实做到“四个到位”:核查内容到位,全省按统一制作的调查表进行入户核查,调查表共列139项指标,涵盖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所需要的全部核心数据;核查范围到位,每年对所有新申请和继续保障家庭全面进行收入核查;核查力量到位,整合县、乡、村三级干部力量,保证每个村的核查工作都有一名国家干部牵头主导;核查责任到位,坚持“谁核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入户核查干部和被核查对象都要在核查表上签字。在认真开展收入核查的基础上,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确保对象认定得到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通过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机制,贵州基本形成以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为目标,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公平公正公开为主线对象认定工作格局,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目前,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300.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32.5万人、农村低保268万人),基本实现了以县为单位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健全标准调整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创建低保标准分区域划档次调整机制。从2015年起,进一步强化低保标准调整制定省级统筹力度,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区位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均划分为三个档次。通过省级统一划档提标,有效解决农村低保标准基数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年扩大、城乡低保标准区域差距较大以及部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地方的低保标准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地方的“倒挂”现象等问题。二是超常规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针对2015年以前全省农村低保标准较低,与扶贫标准和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均有较大差距的实际,统筹考虑2020年全面小康基本生活水平、农村低保保障格局、提标财力保障等因素,超常规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大幅抬高农村低保标准基数。2015年至2017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提高26.8%、18.2%、15%,从2014年的年平均2125元提高到2017年的3580元。目前,贵州省农村低保标准已全面超过扶贫标准。通过健全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有力兜底保障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家庭全部实现脱贫,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与脱贫攻坚进程和全面小康进程相适应。

(三)健全分类施保机制,构建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三道防线。进一步完善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形成了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增发特殊补助金、发放救助粮的三道防线。一是对农村低保对象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形成第一道防线。在合理确定保障标准、认真开展收入核查、按程序确定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家庭收入核查成果,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之差确定对象基本保障金,将分类划档发放保障金全部转变为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二是对低保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形成第二道防线。认真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及在校学生等按当地保障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补助金。三是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发放救助粮,形成第三道防线。2011年,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决定全省全面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作为农村低保的特殊分类施保制度和农村低保的有效补充,对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发放救助粮,进一步筑牢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这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2017年,全省共认定粮食救助对象62万人,共发放救助粮3609万斤。

(四)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低保制度健康运行。一是创建低保问责机制。2012年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制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将省级有关部门、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纳入问责范围,将错保漏保、不按规定进行入户核查等10种情况列为问责的情形。二是创建低保绩效考核机制。从2012年起,每年都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组织对全省各地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将低保工作分解细化为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标准调整、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组织领导、责任分解、能力建设等31个量化考核项目。通过创建低保问责机制和低保绩效考核机制,给低保制度规范运行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形成了以考核指标为引领,以实施问责为保障,以交叉检查为载体,及时自查自纠,不断改进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为低保制度的规范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贵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低保工作,每年都将低保工作列为民生工程、民生实事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农村低保工作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承担相关责任,构建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并以省以上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长效机制,省以上平均承担80%,市县承担20%。各级政府都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每年安排800余万元,大部分用于补助困难县。

把民政政策送下基层,送到群众中去

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兜底保障最困难群体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今年2月,贵州省着眼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制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对健全救助供养制度、提升救助供养能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等内容作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精准救助、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差异服务的理念。目前,各地均以政府名义制发了特困供养实施办法,均细化明确了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供养程序等,全省基本生活平均标准达789元/月;全护理、半自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平均标准分别达1458元/月、809元/月、290元/月。截至第三季度,全省供养特困人员10万人(其中:城市0.9万人、农村9.1万人),支出资金5.4亿元。

(一)贯彻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坚持城乡统筹的基本原则,明确救助供养标准不区分城乡,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为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和提供教育救助;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办理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二)体现精准救助工作思路。从提高特困人员救助精准性出发,把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要求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同时,强调制定供养标准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托底供养和适度保障的原则,力求做到精准救助、精准帮扶,托住民生底线,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三)确定优化服务救助模式。坚持以人为本,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要求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立足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一般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明确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四)细化制度衔接具体规定。从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福利叠加出发,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行动,要求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作为兜底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范围。

(五)强化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为尽快让这项惠民政策见到实效,贵州省明确要求各地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宣传。通过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努力,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针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对供养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及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压实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责任的同时,明确省级对各地给予适度补助,并重点向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予以倾斜。

民政开展”粮食救助“工作,不愁粮食啰

三、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贵州省医疗救助工作坚持以“大扶贫”战略行动为引领,着力完善制度、明确范围、规范管理、提高标准、优化程序,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各级财政均较为紧张的情况,坚持将医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保障的必保项目,逐年加大财政预算投入。从2016年起,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1亿元,较2010年增加7600万元,增长3.2倍。

(一)着眼于促进精准扶贫,合理拓宽医疗救助范围。坚持全覆盖的原则,逐步拓宽医疗救助范围,从过去只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城乡低保等传统对象拓宽至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成员(重点对此类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实现医疗救助制度惠及所有困难群众,基本做到“应救则救”。今年上半年,全省对244.2万人(次)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支出资金4.9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0.5亿元。

(二)着眼于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认真落实资助参保参合政策。坚持保基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的承受能力、资金筹集情况、体现医疗救助对象参与责任等因素,资助参合参保标准实行分类别确定。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各地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分年度确定。

(三)着眼于发挥医疗救助救急解难功能,着力提高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救助标准。坚持保重点的原则,全面取消了医疗救助重点对象的救助起付线,大幅提高了基本住院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基本住院救助按医疗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按类别定比例的差别化救助。特别是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的,再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确保这四类特殊困难群体合规住院费用零负担。2017年,全省平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达3万元以上,最高的地方达5万元。

(四)着眼于筑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底线,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保大病的原则,将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

民政开展”粮食救助“工作,不愁粮食啰

四、健全完善急难救助工作机制,织密织牢民生保障托底安全网

贵州从筑牢民生保障托底安全网出发,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方针,全面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初步形成了家庭自救、政府救助、社会捐助三位一体的急难救助良好格局,

(一)着眼于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充分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驻村工作队、新闻媒体、社区网格员、学校老师、医院医生、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基层组织和人员群体,建立起急难救助对象排查制度、急难救助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并适时将急难救助信息录入台账。严格实行乡镇对县每周一报、县对市州每半月一报、市州对省每月一报,辖区内没有急难案例的也要进行零报告。今年1月至8月,全省通过主动发现实施急难救助233例,占急难救助总数的12.5%。

(二)着眼于精准认定对象,建立健全急难对象认定机制。采取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精准认定对象,实现应救则救,防止“错救”、“漏救”。对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救助防止严重后果的,一律先行救助、后补手续。截至今年8月,全省共对1871例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急难家庭实施急难救助,支出资金0.35亿元,例均救助金额达1.87万元。

(三)着眼于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健全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县级民政部门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了统一规范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责任制”和“转介”工作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目前,全省1379个乡镇(街道)均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为困难群众及时申请救助和得到救助提供了便利。

(四)着眼于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急难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急难救助个案会商机制,针对重点急难个案进行会商并提出单个救助管理部门难以解决的急难问题部门协同解决方案。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新闻媒体的信息沟通机制;与慈善组织建立救助需求与救助资源对接平台等。今年1至8月,全省通过个案会商实施急难救助312例,占急难救助总数的16.7%。

(五)着眼于激活社会救助资源,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通过募捐、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一对一或多对一帮扶等方式参与急难救助,有效帮助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有效解决的急难问题,初步建立起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截至今年8月,全省通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获得慈善援助及社会捐赠的急难救助对象达98例,共获得慈善援助和社会捐赠资金349.7万元。

(六)着眼于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将救急难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程序,进行重点督查督办。民政部门采取领导包片督查、对重点急难事项进行跟踪督导等方式,加强对救急难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普遍建立急难救助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省通过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省级统筹和部门协作,基本形成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功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资源充分整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合力保障的良好格局,充分发挥了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