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的解读

20.01.2018  11:13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实现湿地分级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重要湿地认定工作,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要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国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也要求开展省重要湿地的认定工作,且规定省重要湿地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017年3月,省林业厅湿地保护中心会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组成起草小组,在认真研读《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 26535-2011)、《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充分借鉴相关省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历时近一个月完成了“认定办法”初稿编制工作,之后又在充分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最后,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审议批准和省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于2017年12月21日正式印发。

认定办法共五章19条,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第二章为认定标准,共1条、12项指标;第三章为认定程序,共10条;第四章为标志设立,共1条;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需要特别说明的一是结合我省湿地以河流为主、库塘众多、天然湖泊、沼泽稀缺的特点,在认定标准中将大型水库、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自然近自然湿地纳入认定区域,并特别规定了自然泥炭湿地认定的最小面积为1公顷;二是我省岩溶地貌发育非常典型,将喀斯特溶洞湿地等具有贵州喀斯特地区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地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纳入省重要湿地认定区域;三是认定程序中为避免省级掌握的数据出现遗漏,明确认定对象的提出以省级提出为主,以县(市、区、特区)提出为补充;四是明确了负责设置认定公布湿地标志的单位和标志的内容。



贵州省第一批省重要湿地名录通过专家论证
根据《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1月23日,林业厅
贵州省第一批省重要湿地名录通过专家论证
根据《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1月23日,林业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