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

26.06.2014  19:42

 

 

黔环通〔2014〕146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是国家总量减排考核的“三条红线”之一,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是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确保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必须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国控企业”要编制、完善、报批、公示本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是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根本依据。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监测,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企业监测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二)“国控企业”要按《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自行监测可以采用在线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按国家要求频次开展监测。自行监测企业应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环保部门培训并取得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和与监测本单位排放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质量管理制度等条件。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三)“国控企业”要落实监测信息公开的要求。“国控企业”监测信息要在各市(州)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平台、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网公布平台等通过不同的方式及时、全面公开。企业基础信息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五日内上报省厅、市(州)局公布最新内容,“国控企业”要按要求保证自动监控数据联网上传至各级公示平台;手工监测数据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由“国控企业”当日上传至省厅、市(州)两级公示平台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每年一月20日前上报省厅、市(州)局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由省厅、市(州)局在贵州省国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       

(四)“国控企业”要落实相关的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质控规范对手工监测工作开展内部质控。各市(州)环保局要对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对手工监测开展质量考核和比对抽测,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档案和监测数据库,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五)完善缺失信息和数据的补测、补录工作。按照国家下发软件要求,“国控企业”要准确录入相关基础信息和监测数据,各市州环保部门检查、审核、汇总按时限要求上报数据。确保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

二、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落实“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的要求。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要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规范开展监督性监测。排污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

(二)监测信息依法公开,公开主要内容应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等。每月5日前在各市(州)公布平台公示,并将报送的数据上传到“贵州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在平台上公示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贵州省2014年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及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三)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三、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执法管理,确保完成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目标。

(一)建立“黑名单”制度。“国控企业”不按规定、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弄虚作假,不及时、不全面提供年度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等数据报告和信息发布的进入“黑名单”。环保部门暂停环保补助资金等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污染控制部门不予评比先进或者环保上市核查,不予清洁生产审核;并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等。

(二)“国控企业”不按规定、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弄虚作假,不及时、不全面提供年度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等数据报告和信息发布的,总量控制部门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国控企业”不按规定、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弄虚作假,不及时、不全面提供年度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等数据报告和信息发布的,环评审批部门不受理新、改、扩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四)“国控企业”不按规定、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弄虚作假,不及时、不全面提供年度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等数据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各级环保部门从严审核征收排污收费。

        (五)将“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察,各级环保部门在对“国控企业”检查时,应要求提供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和自行监测数据,企业未开展,不全面规范,不提供的,依法从严处罚。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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