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探)矿、非法收购、运输无证矿品的公告

30.01.2015  02:02

  为严厉打击我市非法采矿、非法收购和运输无证矿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我市矿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六打六治”和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种房”“三禁止”的工作部署,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和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即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采矿、非法收购和运输无证矿产品等违法行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领取《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凡未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大群众务必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任何人不得向无采矿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收购矿产品,不得运输无证开采的矿产品。

  三、严禁公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采(探)矿产资源,纵容、包庇违法行为或为其充当保护伞,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1、无证或持过期采(探)矿许可证采(探)矿及以勘代采的行为;

  2、越界采(探)矿的行为;

  3、无矿产品准运凭证,非法采购、运输无证矿产品的行为;

  4、砂石企业违规向违法建材企业企业及“种房”人员提供砂石的行为;

  5、其它矿产违法行为。

  凡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0日内主动到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或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如实说明情况接受处理,可视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12336、 86816604

  特此公告

  贵阳市检察院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