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
黔财采 〔2014〕15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政府采购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一)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各政府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强制采购的产品,应当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产品清单”之外采购。
(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各政府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属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对于同时列入“环保产品清单”和“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三)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车辆。
二、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各政府采购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30%以上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要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采购中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适当加分政策
(一)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具体明确价格扣除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二)对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三)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加以确定,如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
(四)各政府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不得用不同的价格扣除标准区别对待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的投标供应商。
四、积极支持本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政府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本省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本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投标的,其产品和服务符合协议供货采购条件的,纳入协议供货商名单、协议供货产品和服务目录。
(三)鼓励依法选用本省企业产品。鼓励政府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依法给予本省企业适当支持。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措施落实
(一)加强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审查工作,各政府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时,应当按照要求给中小企业预留足够份额,未按规定预留的,暂停采购活动。
(二)加强招标文件论证。对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文件一律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并将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招标文件重要内容进行论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论证不予通过。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措施到位。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