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万退缴400万,如此任性为哪般?
鉴于邓某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于暂扣的400万元,其中4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下396万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01-20 信息时报)
受贿4万退缴400万?初看时,还以为是媒体写错了数,结果还真是如此。这就让人感到纳闷了,这算什么?是“不打自招”还是这个社区主任有钱任性?
据信息时报报道,东莞长安镇某社区居委会主任邓某,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包工头关照,并收受贿赂4万元。案发后,邓某向侦查机关退缴人民币400万元。
当我们厘清了这一受贿案的情节之后,恐怕很多人都会满头雾水吧。受贿4万退缴400万,东莞长安镇某社区的邓某受贿案存疑太多。
首先,邓某为什么会主动多缴396万呢?这个某社区的邓某,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钱呢?2005年至2007年间,莫某某(另作处理)承包建设某某社区垃圾中转站等多个工程项目。为得到邓某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莫某某先后于2007年、2008年春节期间各送给邓某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全是某某啊?是不是在蒙蒙大众呢?两年分两次到底是各送的2万,还是200万呢?
余下的396万依法处理是什么意思?如果这396万能够说明财产合法来源,就应该退还邓某,否则就应该彻底查清来源,何来的“依法处理”?依的是什么法?如何处理?这难道是要396万再受到二次伤害吗?
“邓某工作稳定,家庭关系和睦,具有稳定住所,在社区无不良表现,邓的家属和社区均愿意对邓进行监督。”加上受贿4万主动退缴400万,所以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这样判罚依据“何来有此一说?”
既然案子存疑这么多为何已经宣判了呢?希望承办此案的东莞中院能够给大众一个明明白白的解释:396万从何而来?当依什么法如何处理?
法治社会,人民享有监督权,但愿东莞中院能够公开、透明审理这一起关注度颇高的“此地无银400万”的受贿案,不要“授人以隙”。李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