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称交水费时交2元垃圾处理费 不知是否合理

23.11.2014  15:12

    本报讯 本报11月21日对“居民用水用电含四项附加费”一事进行报道后,引起广大贵阳市民关注。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称,每月在交水费时,除了缴纳每吨2.7元的水费,每人还要交2元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这一费用是不是附加费?是不是合理合法的收费?

    贵阳市供水总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供水部门代城管部门征收的费用,不属于水费的附加费。其依据是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3月2日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上述通知和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团体,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都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征收2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

    凡不能随供水企业水费一并征收的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指定征收点征收。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中应扣除已计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

    据介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贵阳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 (本报记者 曾秦)

    部分群体和单位 垃圾处理费标准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按员工人数计算1元/月·人。

    商业网点: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0.50元/月·平方米。

    水果、百货、杂货摊点,2元/日;饮食摊点计收2.50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