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捡到楠木拿去卖 照样依法被拿下
29.12.2018 15:14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当时认为是捡得的腐朽楠木树兜,偷偷拿去卖点钱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哪想到还是被你们森林公安抓了,现在真的后悔莫及。”——犯罪嫌疑人吴某发如是说。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时间追溯到2016年6月份,剑河县南加镇某村因连续遭遇暴雨,大量枯树干和树兜沿着河流上游被雨水冲下,村民们见状,纷纷跑到到河边捡拾以作柴火,当村民吴某发将捡拾到的树兜搬回家后,闻到其中有三个树兜气味比较特别,有股香味,常年和大山打交道的吴某发经过仔细查看后断定,这几个腐朽的树蔸就是“楠木”,于是他立即把楠木树蔸藏匿在自家房屋背后,等待时机出售。直到今年9月11日,吴某发得知黎平人吴某松想要打制家具后,便邀约其到家中“看货”,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吴某发以4000元的价格将3个“楠木”树兜以及其他杂树卖给了吴某松,在吴某松欲将树蔸运回途中,被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吴某发出售给吴某松的3个树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对涉嫌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发、吴某松采取强制措施,涉案的3个楠木树蔸被依法扣押;由于案件时间跨度较大,给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11月28日,经过两个多月的全力侦查,案件成功告破,目前,案件相关工作正有序进行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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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201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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