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加班工资如何算
本报讯 中秋国庆接踵来临,两节假期共9天。以贵阳市中心城区为例,如果9天都加班,上班族可至少获得1537.87元的加班工资。
今年中秋节正值星期天,造成了“假期缩水”的错觉,而实际上“少休”的那一天是放到了国庆节假期的补休中。此次不同以往的中秋小长假,也使不少人对加班费的计算有些把握不清,就此,记者向贵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了咨询。
今年中秋国庆假期的具体安排为“中秋节,9月27日放假;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加上9月26日(星期六)一共9天的假期中,4天为法定节假日,即9月27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代替;其余5天为休息日或调休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先安排调休,如无法调休的,则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据悉,今年10月1日起,贵州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600元/月、二类区1500元/月、三类区1400元/月。在这之前,按照一类区1250元/月、二类区1100元/月、三类区1000元/月的标准执行。日工资基数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以贵阳市中心城区(一类区)为例,10月1日前,每日最低工资标准约为57.47元(1250÷21.75);10月1日起,每日最低工资约为73.56元(1600÷21.75)。也就是说,如果中秋节2天加班,加班工资应不低于287.35元(57.47×300%+57.47×200%);国庆7天都加班,加班工资应不低于1250.52元(73.56×300%×3+73.56×200%×4)。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调休、补休代替;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如劳动者在假期加班却得不到加班工资,或加班工资计算不正确,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