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在八大水系重点流域实施环保“河长制”

04.09.2014  10:46

  省政府办公厅9月2日下发通知,决定在乌江(含乌江上游三岔河、红枫湖和乌江干流)、沅水(含清水江、阳河、松桃河)、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含草海)、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等八大水系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

  实施重点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旨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质量责任制,全面加强八大水系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促进流域水质稳定达标,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

  通知显示,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全省流域环境保护“总河长”,各市(州)政府及有关县(市、区、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各自辖区内主要河流环境保护“河长”。

  通知要求,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市(州)“河长”上一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向当地党委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州)“河长”于每年4月底前对辖区内县(市、区、特区)河长上一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向社会公布。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和抽查项目建设进度等方式进行。

  乌江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河长”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以及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地方,在省级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对未完成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下滑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地方,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长”进行问责。

  (本报记者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