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06.06.2014  12:03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黔义民初字第1212号

程鹏:

    本院受理原告姜胜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帮吉:

    本院受理安龙县顺风汽车租赁行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安龙县顺风汽车租赁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卢春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广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范朝俊、冯权敏:

本院受理贾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桔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范朝俊、冯权敏:

本院受理贾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桔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韦明友:

本院受理原告韦天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潘立江、潘立勇、潘立刚、

潘立军、潘立书:

本院受理原告吴代芬诉你赡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晏德敏、刘青云、马学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朝荣、王鑫、周艳林:

本院受理贵州巨鑫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晏成毕:

本院受理王良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友金: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诉讼权利和义务,审理程序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庭前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清水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刘星勤:

本院受理原告邢姝琳诉被告刘星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刘星勤、汤倩华、汤为华:

本院受理原告邓志权诉被告刘星勤、汤倩华、汤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舒永琴:

本院在审理高祥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了(2014)黔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刘星勤:

本院受理原告陶琴诉被告刘星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寻人启事

        查毅,男,民族:布依族,籍贯:贵州省兴义市建设北路15号103号。出生日期:1975年4月23日,身高:168cm,身材偏胖 。失踪日期:2013年8月30日,失踪地点:兴义市建设北路,至今一直无法取得联系,家人小孩都非常想念你。如有知情者,请提供线索。联系人:13908593577 韦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