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规范出租车从业人员服务标准 三种情况下可拒付车资
原标题:通过《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对车辆经营权、从业人员服务标准作出规范
打车三种情况下你可拒付车资
中国甘肃网10月3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首席记者 丁炜娜)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营运时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出租汽车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在昨日召开的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打破“终身制” 六种行为将收回经营权
《条例》指出,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按照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条例》打破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终身制”,开始实施有期限使用制度,《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哪些行为会让出租车客运企业丢掉经营权呢?《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有权收回其经营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擅自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为B级的;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九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营运期限内连续六十日内未营运的;未经许可擅自更新车辆的;管理不善,导致出租汽车停运等妨碍正常营运秩序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的等。
《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市政等部门在商业中心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小区的周边道路,主干道和其他有必要的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允许出租汽车临时短暂停靠、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公交站点前后二十米内不得上下乘客
《条例》也对“的哥”“的姐”的服务标准提出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治安登记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保持车容车貌和仪容仪表整洁,统一着装,规范服务;计价器、标志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音频监控设备等服务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且正常使用;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主动提供专用票据;禁止强行拼车。未经首位乘客同意不得招揽其他乘客,并实行分段计费;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提醒乘客不要遗忘携带的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交给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侵占、隐匿、丢弃,违者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不得在人行横道线与行人抢道,不得在公交站点前后二十米的范围内停车上下乘客。.
携带宠物上车的哥可拒载
《条例》鼓励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乘客出行。在营运管理中,《条例》要求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无随车陪护人员的;在乘车期间吸烟经劝阻无效的;携带宠物,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损车辆物品等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等三种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服务与监督方面,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公布举报方式。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其投诉。乘客投诉应当及时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车辆牌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侵权的证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保密。
《条例》明确“黑车”查处相关事宜
对于屡禁不止的“黑车”,《条例》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对前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暂扣期间继续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前款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此外,出租车驾驶员出现以下十二种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首位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在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等。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等行为,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