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措施

03.04.2015  16:24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提高

省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2015年3月20日建设部陈政高部长主持召开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以及3月25日慕德贵副省长主持召开的《全省房地产市场形势情况通报会》的会议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2015年3月30日共同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门槛,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条件:

1、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房的职工,购房行为时限由原规定的1年内调整为3年内(含3年),即凡购房行为在3年内(含3年)的职工,可凭相关资料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仅限在省直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完毕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仅限在省直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即可凭相关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购房首付款,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3、职工辞职离开本地的职工,其公积金帐户余额无需封存,可凭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手续。

4、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包括跨区、跨省)支取住房公积金,即异地购房的职工可凭相关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是支付购房款或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或贷款余额。

5、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如夫妻双方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作为子女(或父母)的购房共有人,可凭相关资料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仅限在省直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提取次数限为一次)。

6、支持无房职工申请用住房公积金租赁公租房和商品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商品房的,可按《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公布的砖混结构标准套房基准成本租金水平的2倍认定租金标准(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元),使用面积标准控制在了70平方米以内、提取额度按年实际租金支出金额予以审批(如所租赁的房屋面积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的房租支出不计入提取额度的计算基数)。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

1、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年限由原来的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并执行异地缴存时间的互认。

2、支持刚性住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未申请过住房贷款的,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降低为不低于20%。

3、支持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职工家庭,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期间间隔期限的限制,各档次首付款比例均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下调10%,同时降低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4、支持职工异地(跨区、跨省)购房需求,积极探索用本地第二处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方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职工异地购房。

5、减轻贷款职工的负担,将原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80元/户)改由中心承担。

6、提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放款等环节的办事效率,增设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委托银行集中受理点,努力开辟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贵阳市产权处的抵押快捷通道,最大限度地缩短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时间和最大限度地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时间。

本措施自2015年4月7日起执行。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