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范新农合医疗机构 违规将被纳“黑名单”
10月16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从即日起,全省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凡在新农合日常诊疗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被纳入贵州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黑名单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黑名单”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卫生人员行为,以维护新农合基金安全,保障参合群众利益,根据相关规定,我省出台了《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全省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人员进行监管。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一旦上了“黑名单”将由省合医办通过省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黑名单库数据管理,全省通报并关闭新农合信息平台接口,实行全省定点“一票否决”,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准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卫生人员一旦上了“黑名单”除了将被取消对参合群众诊断疾病、开取处方资格外,还将受到当年不能评优和晋升职称、取消执业资格,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本报记者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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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行为,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黑名单”:
1、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补偿数据、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2、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3、授意、指使、串通和帮助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4、伪造、更改、故意毁损参合群众住院病历等档案资料的;
5、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调查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的;
6、违反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新农合补偿范围和保障水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违反病历处方等医学文书管理规范和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采取虚开住院天数、虚开辅助检查、虚开药品、虚开治疗、虚开护理级别、超出规定加价或收费、变通收费、分解收费、串换药品等方式套取新农合资金,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8、采取虚假宣传,诱导参合群众就诊,将起付费用变通报销,将生活用品变通报销,将未开展或未批准项目纳入报销等,扰乱新农合管理的;
9、注册医务人员数实际在岗比例比低于50%的;
10、其他严重违反新农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卫生人员纳入“黑名单”:
1、未按照执业范围执业、无证执业、挂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
2、未尽义务告知参合患者及家属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其所在县(区)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否能够报销和报销比例(若不属于参合患者所在县(区)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或家属又要求治疗的,必须让其签字认可),导致参合患者就诊后不能报销的;
3、未尽义务,使用自费药品(材料)、自费检查项目或费用较高的辅助检查(须告知参合患者或家属并取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导致参合患者就诊后不能报销的;
4、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未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不合理用药的;
5、伪造发票、费用清单等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6、利用工作之便,制假报销,或与参合患者或家属串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7、滥检查、滥用药、开大处方、重复检查等使新农合资金流失的;
8、未按规定实事求是记录病历资料和出具证明材料的;
9、将相关执业资格证转借给医疗机构,让医疗机构规避相关执法,骗取机构、床位设置和相关从业资格、扰乱医政管理的;
10、被纳入黑名单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参与主要违规行为的卫生人员,直接纳入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