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公开无以促公正
最高法4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
自2013年首次在互联网集中公布裁判文书以来,最高法利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可谓动作不断。司法公开的价值毋庸赘言,而具体到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在当下语境中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众所周知,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手段,运用得当,能够彰显司法文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鼓励其他罪犯积极改造。但既然是一种刑罚变更措施,实施就要具备起码的条件,实践中如果一些不具备条件者随意获得减刑、假释,必然大大消解制度严肃性,激发社会不公感,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违法办理减刑、假释的案件时有发生,前不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一经曝光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
明了这一背景很容易得出一个判断,也就是本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所强调的,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已势在必行。
规范的目标已明,但该如何行动?中央政法委今年2月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可以看出,现在最高法的规定,正是在司法层面对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的具体落实。
从最高法规定的条款看,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其遵循的是“以公开促公正”的既定思路,无论是依法向社会公示的要求和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还是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体现的“阳光司法”精神应该说十分显著。
由于一些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一些刑罚变更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屡遭扭曲,乃至有舆论认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已经成为落马权贵的三大“越狱密道”。最高法规定的发布能否从根本上遏制这一现象,不妨乐观期待。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这次并非最高法头一回制订相关制度。
早在2012年7月,最高法就曾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主旨也同样是努力让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走向透明。时隔不到两年,最高法再出新规,既彰显了其推进司法公开的坚定意志,另一方面是否也说明原规定的执行效果未尽如人意?
本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已经坦承了原规定存在的缺陷,“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有限”,“二是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可以认为,原有规定中的模糊词汇给人留下了依违两可的灰色空间,司法公开的作用遂因此大打折扣。随着新规的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还会不会出现以公开的名义进行“选择性公开”、“限制式公开”,公众拭目以待。
不必对减刑、假释新规本身抱有太多疑虑,未来如何保证其执行力,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检讨以往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被人为架空的教训,其要害恐怕还不在于规定不够精密,而在于公众监督无从发力和对违规者的惩戒缺失。新规出台以后,如何以严厉的罚则杜绝以各种托辞拒绝公开和监督的行为,当为下一步的急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