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出台《贵州省环保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定(试行)》

06.12.2016  22:07
 

        为规范全省环保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规定,近日,省环保厅正式印发《贵州省环保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定(试行)》。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一是对环保行政机关应诉机构的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了明确环保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强化了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确定了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三是明确环保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法律专家、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律师或者本单位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四是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省厅对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评价指标。办法的出台,将对环保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等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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