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贵州1例

04.11.2015  00:37

    编者按  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稳定大局和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根本任务。今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6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安惠君违法保外就医被重新收监、将厅官张晓琪“”回监狱、张海违法减刑案涉案24人被查办、依法监督纠正兰昭耀被非法释放案、王振轻脱逃被抓获俩狱警失职落法网、服刑人员利用手机行骗牵出6人渎职案.

  附:依法监督纠正兰昭耀被非法释放案基本情况。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称黔西南州)黄金管理局原局长兰昭耀(正处级)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竟然一天牢都没坐,凭借一张《罪犯取保外医审批表》神不知鬼不觉地回家搞起了“度假式”服刑。黔西南州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这一线索,遂成立专案组决定对此进行初查。

  经过初查,四个人物浮出水面。兰昭勇,兰昭耀之胞弟,时任黔西南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刘贤铭,时任黔西南州册亨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岑佳年,时任册亨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罗贵明,时任册亨县看守所所长。专案组反复研究,决定对罗贵明、兰昭勇及刘贤铭以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侦查。2015年6月9日,罗贵明被刑事拘留。6月15日,兰昭勇被刑事拘留,6月23日,刘贤铭被刑事拘留。

  经查,2011年1月5日,兰昭耀被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次日,兰昭勇赶赴册亨县看守所找到时任所长的罗贵明,要求罗贵明以看守所名义向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申请为兰昭耀办理保外就医。法院以兰昭耀病情不符为由,不予办理。眼看着判决生效,兰昭耀将要被送交监狱服刑,兰昭勇找到时任册亨县公安局局长刘贤铭以及时任册亨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岑佳年并说通二人帮忙为兰昭耀办理保外就医。紧接着兰昭勇又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通过熟人为兰昭耀出具了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找到兰昭耀户籍所在地的兴义市富民路派出所所长姚安发,利用其上级领导身份强烈施压,迫使姚安发签署同意接收兰昭耀社区矫正的意见。而罗贵明在未召开所务会的情况下,在变造的《罪犯取保外医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兰昭耀呈报保外就医的意见。1月20日,刘贤铭在《罪犯取保外医审批表》上的主管公安机关意见栏签署了“同意”。同日,兰昭耀被释放出所。

  兰昭耀被释放出所后不久,到其弟兰贵平所在的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一周,此后几年未去医院接受任何治疗,而是在家服药调养。2012年、2013年、2014年兰昭耀每次保外就医快到期时,兰昭耀和方学珍从贵阳将《保外就医申请书》《保外就医保证书》和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胡建开具的《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2012年、2013年、2014年每次续保所用的该疾病证明书系兰昭耀并未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由兰贵平找同事胡建出具的)找人交给兰昭勇。兰昭勇又拿《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到兴义市富民路派出所找到姚安发(2012年和2013年)、吴松(2014年)签字。在姚安发、吴松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兰昭勇利用上级领导职务影响和蒙蔽的方式,要求姚安发、吴松签字同意。兰昭勇在与刘贤铭、岑佳年联系后,由岑佳年将《保外就医申请书》《保外就医保证书》《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等材料交到册亨县看守所、公安局帮助办理兰昭耀的续保手续。2012年1月11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8日,册亨县公安局三次为兰昭耀办理续保,致使应当服刑的罪犯兰昭耀逃避刑罚执行长达三年零三个月。

  册亨县检察院于2014年4月17日向册亨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册亨县看守所于同年4月30日将罪犯兰昭耀收押入所,同年5月9日送交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因该案距案发时已达三年之久,言词证据的固定较为困难,专案组克服重重困难,夜以继日,辗转奔波于册亨、安顺、贵阳等地采集笔录百余份。最终所有证据都一一印证了兰昭勇一手策划,罗贵明积极配合,刘贤铭积极实施,各自在职权范围内违法操作,但又合力促成兰昭耀逃脱刑罚处罚三年之久的违法事实。

  2015年5月31日,贵州省普安县法院对普安县检察院起诉的兰昭勇等人私放在押人员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分别判处兰昭勇有期徒刑四年,刘贤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罗贵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8月12日,二审维持原判。

  岑佳年作另案处理,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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