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三年内可免征契税
(记者崔文苑报道)为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再进行明确,契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这份《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方面,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专家表示,此前规定改制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才能免征契税,等于是条件上的放宽。
此外,免征契税的优惠措施还涉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等方面。对于企业破产,也规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分析人士称,我国经济目前进入“三期叠加”,不少企业正在通过转型升级摆脱过剩产能、寻找新的发展道路,带来兼并重组的一股浪潮,在这个过程中税收优惠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事实上,去年以来,一系列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相继出台。比如,前不久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予以明确,规定企业整体改建、合办、分立,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符合条件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专家认为,这些优惠政策,形成了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在内的鼓励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体系,可以涵盖形式多样的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大大减轻了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成本,基本消除了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税收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