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原副书记卢勇受贿900余万 被判十五年

11.09.2015  22:52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9月11日电 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9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澄迈县原副书记卢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今年54岁的卢勇,海南儋州市人,大学文化,原任海南省澄迈县委常委、副书记、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处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11月,卢勇利用担任澄迈县委常委、副书记、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等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展某公司董事长郑某某、海南新某洋公司颜某某等多人的请托,在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及过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为请托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823万元人民币、30万元港币、7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

协助公司办理项目用地收150万元

2011年4月28日,澄迈县政府与展某公司、软某园公司约定,由澄迈县政府为展某公司在老城开发区供地200亩,用于建设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并协助该公司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报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展某公司董事长郑某某为跟卢勇搞好关系,尽快推进该项目的进展,于2012年9月和春节前某日及2013年春节期间,在老城开发区软某园办公楼附近和卢勇办公室,通过杨某某把150万元送给卢勇,并称该款为郑某某所送。在此期间,卢勇为展某公司办理了项目用地等事宜。

帮助公司办理用地规划调整收受80万元和2万美元

郭某管理的3个公司在澄迈老城开发区有多个房地产项目。为了上述项目开发之事,2010年春节前某日,郭某在儋州市卢勇的老家送给其50万元。2011年春节前某日,为让卢勇尽快办理同某公司项目容积率增加和天某公司土地过户之事,郭某在卢勇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同年3月份某日,郭某再次到卢勇的办公室催办此事,并送给其10万元。2012年春节前某日,为和卢勇处好关系,郭某在其碧海金沙会所二楼餐厅送卢勇2万美元。2013年大年初二卢勇生日及3月份,郭某两次到儋州卢勇的老家,送给其10万元。在此期间,卢勇为同某公司办理了用地规划调整、用地性质恢复为旅游用地、项目容积率调整等事宜。

此外,卢勇还为海南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某洋实业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办理土地过户、土地变更过程中,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93万元人民币、30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卢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823万元、30万元港币、7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卢勇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先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退回绝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卢勇表示考虑后,是否提出上诉。(记者毛雷 通讯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