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五举措加强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管理
新华网贵州频道10月12日电 近日,湄潭县出台五项举措加强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做到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减轻财政负担。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在机构管理上,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要求外,一律不得新增机构,部门要求确需设立的,严格坚持“撤一建一”的原则;一律不再新增编制,部门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编制的,坚持在全县编制总额内调剂;在空编使用上,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严格实行“空编补员”申报审批制度,人员补充,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坚持岗位急需为前提,结合全县年度减员,适度控制当年全县新招、录聘用人员。坚持落实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三个一”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办理,由编制部门提交编委会审议同意,特别重大的机构编制事宜还要提交湄潭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贵州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等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法规,树立“编制就是法律”的观念,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托中央、省、市、县联网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县的机构编制人员的实时动态管理。对长期生病和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湄潭县干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吃空饷”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病假工资和实行辞职辞退,杜绝“吃空饷”,冒领财政资金,堵塞人员经费上的漏洞。
加强对全县编制外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一是加强对离(退)休、抚恤人员的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未或在春节前后对这部份人员进行一次“是否健在”和“抚恤人员是否健在和到达抚恤年龄”的年度审核验正工作,每年3月末各单位必须将年度审核资料报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和县财政局备案。对已经“死亡离世”和“抚恤到期”人员应立即停发工资待遇,杜绝进一步的冒领财政资金,对已冒领的资金由各单位负责追缴并上交县财政局。二是规范聘用人员办理程序。分长期聘用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两种形式,长期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开展活动需要,在编制外必需聘用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月底前报送次年聘用人员计划。提出聘用人员计划的请示,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分别报送书面请示,请示的内容包含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聘用人数、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期限等内容。由县人社局、县编委办根据单位编制、现有人员和新增工作量经联合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由县就业局组织实施并建立相应人事工作(资)档案。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因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聘期在1年以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岗位的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向县人社局、县编委办提出申请,经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或县人事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严格实行聘用人员报批制度,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建立完善统发工资联审制度。进一步推进财政工资统发制度,规范审核程序,联合规范财政工资统发政策规定,形成编制部门确定机构编制和人员、人事部门审定标准、财政部门拨付工资、银行发放到户的工作程序,并将全县所有财政供养人员一律纳入财政工资账户统一管理发放,分工合作,严格审核,确保财政工资统发工作良性运行。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纪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互相配合,要形成信息互通,既实现信息共享,又相互制约的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组织协调,定期不定期深入各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做到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减轻财政负担。